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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劳工局提醒,本周六(29日)为地方公职人员选举投票日,依劳动基准法施行细
则,具投票权且该日原属工作日的劳工,企业应让该员工放假1日,且工资照给;至于原
本当天不须出勤或不具投票权者,则不必另给假给薪。
劳工局长谢政达强调,考量轮班制劳工换班时间及返回户籍地投票路程远近不同,所称放
假一日,是指自午前零时至午后12时连续24小时。同时雇主如因业务需要,在不妨碍劳工
投票情形下,可征得劳工同意于投票日工作,且应加给该工作时间的工资。
此外,由于投票权仅得于投票当日行使,其性质与一般休假日(国定假日)有别,该放假
日不可与其他工作日对调实施。雇主未依法给假或给薪者,最高得裁罚新台币30万元,呼
吁企业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