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光高雄厂违法排放污水案,高雄地院昨宣判,厂务处长苏炳硕等五名被告,一人无罪
,其余四人各判一年四个月到一年十个月徒刑,均可缓刑。日月光公司依废弃物清理法,
处以最重的三百万元罚金。
高雄地院的判决,和民间的期待有落差,高市环保局长陈金德、环保团体及后劲地区居民
表示失望,雄检表示将提上诉;日月光公司回应尊重判决,是否上诉要再研究。审判长陈
明呈表示,合议庭很清楚这样判决一定会引起议论,“合议庭已尽力,并有承担的准备”
。
高雄地院认定公共危险部分无罪,主要理由是检方提供的事证不足,检方起诉五人涉及流
放毒物罪,却只提供鱼体采样单一证据和底泥的检验结果。
虽然检验证明鱼体、底泥含有重金属,但采样时间为十二月十二日、十三、十六日,距事
发已七十天,合议庭因此认定,雄检采样溪底污泥数据,难以推论后劲溪超标积泥是日月
光一家厂商造成,后劲溪上游有上百家工厂,“不能把帐全算在日月光上”。
判决并认定环保局推算日月光排污量的数据,是以日月光全日排放量估算,但日月光违法
排污的时间只有七小时卅分,环保局计算标准和事实不符,不得做为认定依据。
合议庭只能就违反废弃物清理法部分论罪,但合议庭调阅去年三月到十二月的监测资料,
日月光仅在十月一日这天异常排出含金属废水,应属单一偶发状况。
事发后员工训练不足,应变能力差,衡量四人情节,分别判处一年四月至一年十月不等有
期徒刑,因四人均无前科,宣告缓刑,且各提供一百到一百廿小时的劳务。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3/901262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