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想转职的念头,也谈了几间公司并取得offer
但当初进公司有跟公司签订服务承诺书
其中至国外受训也与公司签订了合约
想请问大家:
1.原本签的服务承诺,是由于有新的专案,此专案预计执行两年半
所以要求我签约,但合约上其实没有注明,只提及年限及薪水,还有最重要的赔偿
合约中并无注明有给予签约金,但如约未满要离职需赔偿30万,这样不平等
的条件是否成立? 还是说白纸黑字我就得照单全收?
2.出国所签的约注明公司出支10万(只是概估的数字),若约未满要赔偿30万
这样的赔偿是否合理? 网络上看到是可以让公司调出国支出明细
针对出国所有的支出作赔偿即可?
以上两点状况恳请熟悉劳基法或法律的朋友帮忙,万分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