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问题是帮自己妹妹问的…她目前满30,刚进一业务性质职缺上班(有相关经历)所
以薪水比一般同梯进去的多大概三千上下,同意报到后,公司的合约写明是“任用”
但是到单位时发现单位直属主管、经理都没有在面试时看过,而进去后不到二个月
,公司却要她自行离职理由是第11条第5项“不适任”但建议她自行离职否则再找
同业不好找巴拉巴拉…而二个月前妹妹并不知公司有此打算还是有出业绩、出勤正
常甚至没有加班费的加班也任劳任怨…但得知上头有意请她离开后,她百般表示出
想留下意愿但都未有正面回应也年资而无法调任其它单位…在跟人资谈过后,因为
没有可以被异议的地方人资也不想得罪部门主管,好说歹说同意给妹妹资遣费+二张
证明书(一张是非志愿,另张是志愿)妹妹才同意签了下去…
未来她再找工作因为这家的规模算是属一属二的,她有意写在履历上但是连她自己都
搞不清楚被火的原因?接下来怎么向下一家说明?
p.s资遣费有收到了但非志愿上也注明第11条第5项= =
个人觉得蛮扯的~~出的了业绩也没客诉=不适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