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很感谢您的回答 这位外劳是我在台湾认识多年的朋友
他是从南投市区 接送到桃园机场 路程就算是公共汽车也只要三个小时左右
结果外劳刚刚跟我说 搭半夜的车过去是1600 搭早上的车过去要收3200
因为时间问题 他一定得搭早上的车过去
再过三天外劳就要出发了 可能已经来不及做什么补救
但是有办法打给这家仲介公司 跟他们说费用太高的问题吗??
那我可以引用该法条吗? 或者跟劳工局申诉??
但要是这3200如果收取 没有任何收据呢??
3200真的是太夸张了...就一台小箱型车 载着行李开过去而已
谢谢您
※ 引述《shiaobai (小喽囉)》之铭言:
: 虽然不是任职于科技业,稍微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 合约期满的外劳(中途解约也是),仲介必须安全的把人送到机场并出境
: 但是费用必须是仲介公司负责!!!
: 收取高于得不正常的费用,违反就业服务法第40条第五项喔。
: 第 40 条 私立就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就业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情事:
: 一、办理仲介业务,未依规定与雇主或求职人签订书面契约。
: 二、为不实或违反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之广告或揭示。
: 三、违反求职人意思,留置其国民身分证、工作凭证或其他证明文件。
: 四、扣留求职人财物或收取推介就业保证金。
: 五、要求、期约或收受规定标准以外之费用,或其他不正利益。
: 六、行求、期约或交付不正利益。
: 七、仲介求职人从事违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之工作。
: 八、接受委任办理聘雇外国人之申请许可、招募、引进或管理事项,提供
: 不实资料或健康检查检体。
: 九、办理就业服务业务有恐吓、诈欺、侵占或背信情事。
: 十、违反雇主之意思,留置许可文件或其他相关文件。
: 十一、对主管机关规定之报表,未依规定填写或填写不实。
: 十二、未依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停业申报或换发、补发证照。
: 十三、未依规定揭示私立就业服务机构许可证、收费项目及金额明细表、
: 就业服务专业人员证书。
: 十四、经主管机关处分停止营业,其期限尚未届满即自行继续营业。
: 十五、办理就业服务业务,未善尽受任事务,致雇主违反本法或依本法所
: 发布之命令。
: 外劳期满前夕本来就要离境,不然会逾期居留,
: 我们是和雇主会签署劳动条件,载明若外劳期满,仲介就要免费接送机,
: 毕竟雇主也不希望劳工在途中发生什么不安全的事啊。
: 另外,该名外劳出境之后必须要办理下一个名额,
: 需要提供他的"搭机证明",以证明这个人离境了,
: 如果该名劳工自行到机场后发现赶不上飞机,自行改到其他班机出境,
: 那么仲介公司就没有办法查询到他的搭证,
: 对后来办理名额会有麻烦,故比较不会放行让外劳自行搭车。
: 总之,仲介接送外劳是正确的,但是收取$1700平心而论是违法的
: (是从台南接去桃园吗??还是高雄小港???)
: 希望有回答到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