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oxjolin (狐乔林)》之铭言:
: 想请问 公司中的一位外劳因为合约已满 明天是最后一天工作天
: 下个礼拜二要搭机离台了
: 但是没想到他们仲介公司居然要这位外劳
: 搭乘仲介公司的小巴士专车 并收取 高于市价2倍的包车费用 (1700)
: 我们自己搭公共汽车 总花费只要350就可以到机场了
: 该位外劳还跟我说 真的只能搭仲介公司的车 不能自己另外坐车 即使我陪同...
: 想请问这是对的吗?? 仲介公司是说 要安全护送外劳到机场 才算完成他们的使命
: 但因为他们三年合约 是三年前9月20左右签的 到了今年9/24 合约本来就已经满了吧??
: 且就算真的不搭他们的车 他们有办法对该外劳做出什么法律上的惩处吗??
: 还麻烦懂法律的前辈 或者是有过类似经验的板友帮忙了 感激不尽
这个...
虽然不是任职于科技业,稍微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合约期满的外劳(中途解约也是),仲介必须安全的把人送到机场并出境
但是费用必须是仲介公司负责!!!
收取高于得不正常的费用,违反就业服务法第40条第五项喔。
::: 法规: 就业服务法 (民国 101 年 11 月 28 日修正)
第 40 条 私立就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就业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办理仲介业务,未依规定与雇主或求职人签订书面契约。
二、为不实或违反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之广告或揭示。
三、违反求职人意思,留置其国民身分证、工作凭证或其他证明文件。
四、扣留求职人财物或收取推介就业保证金。
五、要求、期约或收受规定标准以外之费用,或其他不正利益。
六、行求、期约或交付不正利益。
七、仲介求职人从事违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之工作。
八、接受委任办理聘雇外国人之申请许可、招募、引进或管理事项,提供
不实资料或健康检查检体。
九、办理就业服务业务有恐吓、诈欺、侵占或背信情事。
十、违反雇主之意思,留置许可文件或其他相关文件。
十一、对主管机关规定之报表,未依规定填写或填写不实。
十二、未依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停业申报或换发、补发证照。
十三、未依规定揭示私立就业服务机构许可证、收费项目及金额明细表、
就业服务专业人员证书。
十四、经主管机关处分停止营业,其期限尚未届满即自行继续营业。
十五、办理就业服务业务,未善尽受任事务,致雇主违反本法或依本法所
发布之命令。
外劳期满前夕本来就要离境,不然会逾期居留,
我们是和雇主会签署劳动条件,载明若外劳期满,仲介就要免费接送机,
毕竟雇主也不希望劳工在途中发生什么不安全的事啊。
另外,该名外劳出境之后必须要办理下一个名额,
需要提供他的"搭机证明",以证明这个人离境了,
如果该名劳工自行到机场后发现赶不上飞机,自行改到其他班机出境,
那么仲介公司就没有办法查询到他的搭证,
对后来办理名额会有麻烦,故比较不会放行让外劳自行搭车。
总之,仲介接送外劳是正确的,但是收取$1700平心而论是违法的
(是从台南接去桃园吗??还是高雄小港???)
希望有回答到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