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记者黄丽芸台北24日电)台北市劳动局今天提醒,今年清明节假期为4月3日及4
日,若劳工同意在休假日出勤者,雇主应加倍给付工资。
劳动局长陈业鑫表示,依劳动基准法规定,妇女、儿童节合并休假日(民族扫墓节前一天
)及民族扫墓节(清明节)都是应放假的休假日。
劳动局劳动基准科长叶建能指出,今年清明节为4月4日及前一天4月3日的妇女、儿童节合
并休假日,凡适用劳基法的企业都应依法给予员工休假,且工资照给。
不过,企业若是比照人事行政局的行事历放假者,得依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公布行事历,
为4月4日至5日连续放假2日,也属可行。
叶建能表示,若企业征得劳工同意在休假日出勤,就应加倍给付工资;若休假日经劳资双
方协商同意与其他工作日对调,劳工在4月3日、4日出勤者,无需加倍发给。
他提醒,企业应事先与劳工说明国定假日调移事宜并公布调移后的休假日,以免劳资双方
造成误解。102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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