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7774324.shtml
原文:
针对佳世达董事长李焜耀等涉及未申报部分持股变动,遭桃园地检署依违反证券交易
法起诉;佳世达表示,检察官把单纯漏未申报持股行政罚问题,无限上纲。
桃园地检署下午表示,李焜耀、前佳世达董事兼总经理李锡华、前资深财务副总经理
游克用等 3人,担任公司职务期间,应依照证券交易法规定,向主管机关申报,不得有虚
伪或隐匿申报财务情形。
佳世达指出,尚未收到起诉书,对实际内容尚需了解,不过此案是检察官把单纯的漏
未申报持股行政罚问题,无限上纲到财报、年报虚伪登记的问题。李焜耀、李锡华、游克
用等3人,并未参与财报及年报的编制,如何可能为虚伪登载?
佳世达强调,台湾司法史从无因未申报持股,遭起诉或判决的案例。检察官此举,在
法律上似非正确,未来将向法院详细说明,以争取清白。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局指出,不针对个案做评论,但依证券交易法第22条之
2规定,依法发行股票的公司董事、监察人、经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过股份10%的股东
,股票转让应依规定申报转让持股。
证期局解释,上述董监事内部人若欲每日转让持股逾10张,即应依规定申报。若违反
证交法第22条之2,依证交法第178条规定,处新台币24万元以上、240万元以下罚锾。
不过,证期局表示,未依规定申报持股转让,除依法罚款之外,若涉及虚伪不实,仍
涉及违反证券交易法第20条规定,有价证券的募集、发行、私募或买卖,不得有虚伪、诈
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误会的行为。
依证券交易法第171条规定,违反第20条第1项规定,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并科新台币1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