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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获员工同意减薪 公司判付161万
【刘志原╱台北报导】
男子郑臣富原任职北市伟而泰科技公司,他指控公司4年前未经他同意,擅自将他月薪减2
万元,2012年还欠薪,他依《劳基法》终止雇佣关系,并诉请给付资遣费及补足遭减薪资
与奖金,台北地院日前判他胜诉,公司应付161万元并发给“非志愿离职”证明;仍可上诉
。
擅取消全勤金
郑男指1997年起担任伟而泰公司工程师,月薪8万元,2001年起公司擅自取消每月全勤奖金
1500元,事后更减薪、欠薪,他只好离职,公司却拒付资遣费,也不发离职证明。
伟而泰辩称,因公司亏损,为避免裁员才减薪,且经郑男同意,至于2012年3、4月薪水,
公司一并于5月发放,并未欠薪。
属非自愿离职
法官认为,伟而泰虽曾公告将减薪,但未获郑男同意,且全勤奖金制度已明订在公司章程
,郑男离职前,章程仍有全勤奖金制度,另伟而泰欠薪属实,郑男有权离职,而且属非自
愿离职,公司应发给证明,并付资遣费92万余元,郑男被减薪资及全勤奖金共68万余元也
应补足。伟而泰公司昨不愿回应,郑男则联络不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