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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jimabc.pixnet.net/blog/post/31241197
根据《就业服务法》第47条规定:
(聘雇外国人前之措施) 雇主聘雇外国人从事前条第一项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规定之工作
,
(这里应该指的是第十一款<其他因工作性质特殊,国内缺乏该项人才,在业务上确有聘雇
外国人从事工作之必要,经中央主管机关专案核定者。>)
应先以合 理劳动条件在国内办理招募,经招募无法满足其需要时,始得就该不足人 数提
出申请,并应于招募时,将招募全部内容通知其事业单位之工会或劳工
,并于外国人预定工作之场所公告之。
雇主依前项规定在国内办理招募时,对于公立就业服务机构所推介之求职人,非有正当
理由,不得拒绝。
反正重点就是在于要先有在国内"找不到人"的前提,才能"合法"申请外劳
但要怎么让政府承认厂商是真的找不到人,还是实质上没找人却喊说找不到人?
http://goo.gl/h3HvN
劳委会另有公布,必须在以下几间报纸有刊登求才启示才算数:
依工作场所所在地指定在国内下列新闻纸之一家刊登地区版求才广告三日,且刊登求才广
告字体应清晰可辨识(版面及字体大小如附表一),并自即日生效:
云林县、嘉义县、台南市、高雄市、屏东县:
自由时报、中国时报、联合报、苹果日报、台湾时报、中华日报、工商时报、经济日报。
宜兰县、花莲县、台东县:自由时报、中国时报、联合报、苹果日报、更生日报。
其他直辖市或县(市):自由时报、中国时报、联合报、苹果日报、工商时报、经济日报。
另外如上述所示,透过就业服务站推荐的求职者,没有特别原因不得拒绝,但什么
才是"特别原因"则没有特别注明
另外,规定是一回事,厂商和政府机关实际上怎么做可能又是另一回事
只是我认为国内众多外劳人口(约40万吧),全部都是依照规定申请且国内又找不到人
,鬼才会相信....
※ 引述《harrygp (煞不住!!!!!)》之铭言:
: 我也转发这篇新闻...但看到有人先发了..所以我删除我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