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姓男子进公司三个月,频以电子邮件传送公司机密给在竞争对手公司服务的罗姓女友,
台湾高等法院认定他罔顾职业伦理,十次泄漏公司营业秘密,依泄漏业务祕密罪判处十个
五个月徒刑,合并执行刑二年六月,得易科罚金九十万元。
三十多岁的梁姓男子,二○○九年七月到台北市专营网络及手机影音广告、标榜可与读者
在线上互动的影音媒体公司工作。同年十月,他开始将开发客户访谈纪录、可追踪客户名
单、公司年度业绩预估表、媒体代理商名单、暂时失败客户名单、为客户制作的影音广告
档案,以电子邮件传给竞争对手公司的罗姓女子。
去年三月,梁男服务的公司发现新制作的影音广告,对手公司不久即跟进或有类似影片;
该公司新近拜访的客户,对手公司也跟进拜访并提出类似企画案,警觉有内贼,从电脑伺
服器监控公司人员电子邮件信箱,发现梁男传送至少十次上述公司业务机密给对手公司的
罗姓女子,报警侦办。
台北地检署侦办时,梁男承认以电子邮件传送文件,但否认传给竞争对手公司和泄漏公司
商业机密,他说:“我传给女朋友,讨论彼此的工作状况。”但检察官以罗女恰在竞争对
手公司上班,就算真的与女友讨论工作情况,也泄漏公司商业秘密,将梁男起诉。
台北地方法院认定梁男触犯十次泄漏商业秘密罪,一罪一罚,判梁男每罪各五月徒刑,合
并十月徒刑,易科罚金一天折算一千元,共约三十万元。检方认为判刑太轻,上诉;高院
维持每罪五个月的量刑,但改定执行刑卅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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