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上的各位大大,今日敝公司生出一份新版的劳动契约要求
所有同事签名,有争议的点如下:
乙方(劳方)每月支领资,依甲方(资方)薪酬管理办法而定
,甲方得因乙方职务调动、社会环境、物价情形、公司营运
状况及个人绩效随时调整之。
今日已先行确认过依劳基法规定需劳资双方同意始可进行薪
资异动,不论调升或调降。
有二点问题是:
一、公司规定会符合劳基法规定,既使要异动仍会向大家事
先说明,但又不愿在这份劳动契约书及薪酬管理办法里写明
要异动薪资,仍需双方同意等字眼。
仅愿口头陈述既使有这份契约书,异动前是需要双方同意的
在我签了之后,此条文是否生效可随时调整我的薪资而不违
反劳基法规定?
二、依照劳基法规定,若我不签此条文,公司以此为由要把
我解顾,我是否可拿到资遣费?
下为劳基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工资之议定及基本工资)
工资由劳雇双方议定之。但不得低于基本工资。
前项基本工资,由中央主管机关拟定后,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第二十二条(工资之给付)
工资之给付,应以法定通用货币为之。但基于习惯或业务性
质,得于劳动契约内订明一部以实物给付之。工资之一部以
实物给付时,其实物之作价应公平合理,并适合劳工及其家
属之需要。
工资应全额直接给付劳工。但法令另有规定或劳雇双方另有
约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