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给付的申请 11

楼主: WRITERT1NA (小妹( ̄⊿ ̄"盛夏之年)   2009-03-28 13:19:22
具有工作能力及继续工作意愿。
至离职退保当日前3年内,保险年资合计满1年以上者。
向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14日内仍无法推介就业或安排职业训练。
一、 给付标准:
失业给付每月按申请人离职办理本保险退保之当月起前6个月平均月投保薪资百分之60发给,自申请人向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之第15日起算。
二、 给付期限:
1. 失业给付最长发给6个月。领满6个月失业给付者,本保险年资应重行起算。
2. 受领失业给付未满6个月再参加本保险后非自愿离职,得依规定申领失业给付。但合并原已领取之失业给付月数及依第18条规定领取之提早就业奖助津贴,以发给6个月为限;合计领满6个月失业给付者,本保险年资应重行起算。
3. 依前项规定领满6个月失业给付者,自领满之日起2年内再次请领失业给付,其失业给付以发给3个月为限,领满3个月失业给付者,本保险年资应重行起算。
(1) 查就业保险法与劳工保险条例,系属二种不同法规,而失业给付系属就业保险之给付项目,合先叙明。
(2) 就业保险法规定,领满失业给付者,本保险(就业保险)年资重行起算,系指被保险人参加就业保险期间,均依法缴纳就业保险保险费之保险年资而言,与劳工保险之保险年资无关。此重行起算之就业保险年资,并不影响其原有之劳工保险年资及未来领取劳工保险老年给付之权益。
三、 给付金额之扣除:
申请人于受领失业给付期间另有工作者,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过基本工资者,其该月工作收入加上失业给付之总额,超过其平均月投保薪资百分之80部分,应自失业给付中扣除。但总额低于基本工资者,不予扣除。
请领手续
符合条件之申请人,应检附下列文件,亲自向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申请失业认定及接受就业咨询。
失业(再)认定、失业给付申请书暨给付收据。
离职证明书或定期契约证明文件。
国民身分证或其他身分证明文件正背面影本。
被保险人本人名义之国内金融机构存摺封面影本。
  离职证明文件:指由投保单位或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发给之证明;其取得有困难者,得经公立就业服务机构之同意,以书面释明理由代替之,文件或书面内容应载明申请人姓名、投保单位名称及离职原因。公立就业服务机构为办理推介就业及安排职业训练,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下列文件:
最高学历及经历证书影本。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证照或执业执照影本。
曾接受职业训练之结训证书影本。
  公立就业服务机构于申请之日起14日内无法推介就业或安排职业训练时,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应于翌日完成失业认定,并转请保险人核发失业给付。继续请领失业给付者,每个月应亲自前往公立就业服务机构接受失业再认定。
作者: dkaa (dk)   2009-05-07 11: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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