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安胎假中的事假疑问

楼主: keyin ( )   2022-01-19 10:40:06
因疾病或安胎必须治疗或休养者,得请病假,每年准给二十八日。女性公务人员因生理日
致工作有困难者,每月得请生理假一日,全年请假日数未逾三日,不并入病假计算,其余
日数并入病假计算。其超过者,以事假抵销。因重大伤病非短时间所能治愈或因安胎确有
需要请假休养者,于依规定核给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均请毕后,经机关长官核准得延长之
。其延长期间自第一次请延长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年内合并计算不得超过一年。但销假上
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长病假得重行起算。
安胎假在事丶病假合计超过28天后,得延长一年。
代课费由学校支应。
还有不影响考绩,这点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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