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这已经是个年经文,代理老师7-8月无薪是事实,去申请失业给付却被处处刁难。
我8/4号去申请失业给付,就服站威胁我说,我说若我在8/18之前有录取其他学校,
还申请失业给付,会有刑责问题。
根据104年10月30日劳动保1字第1040140598号函释,
已经续聘或确定考上代理就确定有工作了,因已自行求职成功,无法申请通过,
但就业保险法和施行细则所有法条,
完全没有可以支持劳动保1字第1040140598号函的依据。
失业给付:被保险人于非自愿离职办理退保当日前三年内,保
险年资合计满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继续工作意愿,向公立就
业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自求职登记之日起十四日内仍无法推介
就业或安排职业训练。
完全没有提到劳动保1字第1040140598号函所说的自行求职成功这句话,
也就是说代理教师依规定申请,
只要14天内没有推介成功,就符合失业认定。
但就服站人员却拿这函释来威胁,我问了几位律师函释是否真有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多数学者认为,行政函释具有对内效力,拘束属官及下级机关,并无疑义, 至于对外效
力部分,则认为行政函释原则上不 拘束法院与人民,惟可透过平等原则与行政自 我拘束
原则而发生间接对外效力(陈敏, 2007:557;李震山,2003:222-223)。
函释是否逾越母法?需受害人经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判决确定,才能否定该函释。
只要妳填列资料无不实,即无犯该罪。
函释是行政机关自己的解释,不代表这解释就合法,基本上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但是公务员还是必须按照这个函做事。
代理老师依法申请失业给付,却针对代理老师弄了一个函释出来,
就服站还语带威胁说会有刑责,要我不服去提诉愿。
我想问问,有没有其他代理老师也遇到相同问题,
有意愿去找民代申诉,或是提起诉愿,自己捍卫自己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