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聘资格
南部人考上北部,未来想回南部,想先了解。(109.07考上正式)
教甄简章中有写"经分发录取为本县新进教师,应于分发录取学校实际服务满六学期(服
务年资
采计至当年度 7 月 31 日)惟其他法律有规定者从其规定,始可申请县内(外)介聘作
业"
另外参考"110 年公立国民中小学暨幼儿园教师介聘他县巿服务作业要点"写于现职学校
实际服务满六学期以上,
系指扣除各项留职停薪期间所计算之实际年资。但育婴或应征服兵役而留职停薪期间之
年资,得采计至多二学
期;满四学期未满六学期者不采计。
请问综合两个版本的意思是在学校服务两年+一年育婴留职停薪...可等于实际服务六学
期可以参与介聘吗?
也就是112年的4月可以提出介聘申请吗?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