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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9 13:56:29修正教师待遇条例第17条
提议内容或建议事项
师者,传道、受业、解惑,非超级业务员也!
学术研究费系教育部基于尊师重道精神、教师身负教育重任及教学工作繁重,所给与之工
作津贴。惟部分私校竟因招生不佳或健全财务为由,删减教师学术研究费。故呼吁教育部
和立法院应修正《教师待遇条例》第17条:“私立学校教师之本薪〈年功薪〉及学术研究
加给比照公立学校教师规定办理。”以保障私校教师权益,尊严不被践踏。
利益与影响
犹记2017年9月13日,时任行政院长的赖清德副总统拍板决定隔年为军公教人员加薪3%,
中部某私校在调升教职员本薪3%同时,调降学术研究加给,让加薪美意变调。近期部分
私立大专院校或高中职教职员,不是以稳健校务发展为由,学术研究费打四折或六折,就
是以校外接案绩效核给研究费,更甚者,北部某私校竟指教师评审委员会委员与学校是委
任关系,如对资遣案投反对票,就要自行负责,令人瞠目结舌。
师者,所以传道、受业、解惑也。假设私校以教师教学品质、教学效能或班级经营表现等
,来适度调整学术研究加给无可厚非,但如果是因教师招生不佳或健全财务为由删减研究
费,就值得商榷,毕竟招生不佳不单是教师责任,难道董事会及校长等学校经营决策者不
需要为生员不足负责吗?职务加给不用调整吗?教师是孩子未来耕耘者,不是超级业务员
。教师把招生当第一要务之日即台湾教育崩解之时。
《教师待遇条例》第17条规定:私立学校教师之职务加给、学术研究加给及地域加给,各
校准用前三条规定订定,并应将所定支给数额纳入教师聘约;私立学校在未与教师协议前
,不得变更支给数额。惟本条自2015年12月27日施行至今已形同具文,实有修正之必要。
学术研究加给顾名思义,即对从事教学研究或学术研究者加给之,试问私校招生不佳或健
全财务与教学研究何干?教师支给数额纳入教师聘约之私校有哪些,教育部是不是应调查
清楚?私校因删减学术研究加给与各别教师进行协议,教师敢不签同意书吗?
https://join.gov.tw/idea/detail/f342679b-f7fc-4c07-b724-c677f137cb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