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缘由的开始
“学校订定教师辅导与管教学生办法注意事项”
从民国105年发布后,直至今年8月修订版后引发强烈争议,
https://udn.com/news/story/6898/4846254
“中小学师可于下课时间管教?全教产:法条自相矛盾”
然后教育部就发了个简单声明:
“有关“学校订定教师辅导与管教学生办法注意事项”之修订,原意是避免使用“禁止学
生下课”的方式来处罚学生,但用字易生误解,教育部将重新检讨该注意事项之文字内容
后,再行颁布。”
从这里可以知道教育部是想朝向取消“不准下课”这项处罚而做的修订,
理由不外乎什么符合儿童基本人权啦、界定教师管教权以免受罚这种官腔说法,
所以可以忽略跳过不看,我们看看如何定义“管教、处罚和体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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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上述的辅导管教注意事项内容所叙述,
(1) 管教:指教师基于第十点的目的,对学生须强化或导正之行为,
所实施之各种有利或不利之集体或个别处置。
(2) 处罚:为减少学生不当或违规行为,对学生所实施之各种不利处置,
包括合法妥当以及违法或不当之处置;
违法之处罚包括体罚、诽谤、公然侮辱、恐吓及身心虐待等。
(3) 体罚:基于处罚之目的,亲自、责令学生自己或第三者对学生身体施加强制力,
或责令学生采取特定身体动作,使学生身体客观上受到痛苦
或身心身心受到侵害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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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还列举出何谓“一般管教措施”,我举重点几个来说就好
“罚站不超过一堂课、总数不得超过2小时”、“静坐反省”、“增加作业量”、
“调整座位或教室内隔离”、“要求未完成的作业或工作”、
“要求口头道歉或书面自省”
以上这些措施在教育现场很普遍,也都很合理且合乎规定,
结果教育部在其后列了个模糊不清的说明:
“教师得视情况,于学生下课时间实施前项管教措施,
并应给予学生合理休息时间。”
还记得教育部原本的想法吗?“将不准下课之处罚,禁止于教育现场”
稍早8月的注意事项造成前后文矛盾就算了,修正后也不敢说要完全禁止,
然后搞了另一个暧昧不清的说明,真不知道参与修正的人员到底在想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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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下课”就我依照上述条文解读上是“合法妥当”的处罚方式之一,
只要处罚之教师把握2原则,
1.能说出处罚之目的
2.不禁止上厕所及关照身体状况
就不会是“体罚”。
也因此媒体新闻或是特定团体(如人本)总是爱将“不准下课 = 体罚”做连结,
就是非常严重偏颇且错误的说法。
例如: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61020000422-260114?chdtv
连“罚站”都使用体罚这名词了(除非是不符合比例原则),再对照上述规定...
然后教育部也官腔地顺着他们的说法,更加强化了这个印象...
每次看了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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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回应为何在上篇推文中为何会请发文者“谨慎使用名词”,
不管是举例或是引言或明嘲暗讽其实在网络世界里都很正常,
但是看到一些专有名词如“强制罪”时在这篇讨论文章底下出现时,
不得不提醒须为慎用。
倘若阅读者观看文章时也不明究理将“不准下课之处罚 = 恐犯强制罪”
直接连结时,日后在现实生活上遇到机车家长、学生丢出一句如:
“为何要处罚我孩子不准下课?你限制人身自由,我要告你强制罪!”
大概也会一时语塞而不知道怎么跟对方回应吧…。
至于有没有教师因强制罪被判刑的案例呢?当然有,
日后有机会再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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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每当讨论事情如“强迫缴午餐钱”、“监视器设立”或“导护”,
我们都会第一时间询问:“法源依据为何?”
因为只有在法令上站得住脚,
身为教师才有本钱去回应外界(如校协、人本、媒体、教育部、家长等)的批评。
也因此对于法律上的修订才需要更多教师们的参与讨论与持续追踪,
不然法令上修得乱七八糟是一回事,
相信很多同仁们都觉得“用不太到而觉得无所谓”,
直到身边或自己的例子变成个案,而需要法律做背书时才惊觉怎么如此苛刻,
就有点为时已晚了。
共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