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学校订定教师辅导与管教学生办法注意事项
二十二、教师之一般管教措施 教师得采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
(一)适当之正向管教措施(参照附表二)。
(二)口头纠正。
(三)调整座位。
(四)要求口头道歉或书面自省。
(五)列入日常生活表现纪录。
(六)通知监护权人,协请处理。
(七)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业或工作。
(八)适当增加作业或工作。
(九)要求课余从事可达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务(如学生破坏环境清洁,罚其打扫环境)
(十)取消参加正式课程以外之活动。
(十一)经监护权人同意后,留置学生于课后辅导或参加辅导课程。
(十二)要求静坐反省。
(十三)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过一堂课,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两小时。
(十四)在教学场所一隅,暂时让学生与其他同学保持适当距离,并以两堂课为限。
(十五)经其他教师同意,于行为当日,暂时转送其他班级学习。
(十六)依该校学生奖惩规定及法定程序,予以书面惩处。
教师得视情况于学生下课时间实施前项之管教措施。 学生反映经教师判断,或教师发现
,学生身体确有不适,或确有上厕所、生理日等生理需求时,应调整管教方式或停止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