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了一下 "公立各级学校专任教师兼职处理原则" 在出版这块没啥改变,
因此应该可以参考先前的函释
http://www.lses.tyc.edu.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2358
http://www.bmsh.tn.edu.tw/df_ufiles/c/教育部书函(10).pdf
https://www.mlaivs.mlc.edu.tw/resource/openfid.php?id=16444
书籍分成两块,如果是学校用书(教科用书及其教师用书或教师手册)有身分限制
六点(一)项
曾任教科图书审定委员会、课程发展委员会委员、直辖市、
县(市)辅导团团员、学科中心或群科中心种子教师及研究教师,
或曾协助主管教育行政机关研发补充教材或命题者。
其他的书籍看起来没有限制,而且没看到需要报备,但是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不得有商业行为。(不能参与, 不是不能卖)
(二)不得因从事该行为致影响本职工作
(三)不得涉有利益冲突而未回避等
另外,如果是兼任行政职老师,以上都跟你没关系。改依 公务员服务法 规定
※ 引述《eric3118 (eric3118)》之铭言:
: 找法规资料的时候找到这一篇,事情告一段落,来回一下好了
: 帮出版社写参考书,有个说法是报备一下就一定没事
: 问了一下人事,人事也说报备一下比较好,所以就写了签呈
: 但是有些(聪明的)人事行政人员,要盖章时,知道这是要共同分担责任的...
: 所以到处查了资料,最后表示无法核可或不可,然后文就又原封不动回来了...
: 根据今日和人事讨论的结果是
: (1).帮出版社写参考书算不算合法兼职,目前没有很明确规范到底是"合法"或"不合法"
: 要看个案认定(出版社性质,内容,过程,形式,费用/营利的定义...因人而异)
: 人事(及校长)无法自行认定到底合不合教育部的兼职规定
: 所以他们也不敢走"报备一下就没事"这条路,司法机关才能做个案认定
: (简单说,这介于有和没有之间,他们不敢盖章,白纸黑字说"可"或"不可")
: (2).人事说,不管合不合法,若有人向他检举,他就必须依照流程来处理检举
: 可能包括了向教育部或是司法机关查询,开会讨论,以及个案调查之类的事
: 也许经过半年,或是一年,或是两年...(请参考台大校长兼职案)的各种流程
: 也许最后有很大的机率会是合法的,但是这个过程会有点"心累",且无法避免
: 万一万一万一,最后那很小的不合法的机率出现,还要送教评会
: (3).结论就是,不知道可不可以,但基于保护老师的立场,请降低(2)发生的机会
: (具体作法如不具名,笔名,低调,避免与人结怨而被蓄意针对,不可说...)
: 当然,如果拒绝帮出版社写参考书,(2)的风险一定是零。
: ※ 引述《nari900916 (nari900916)》之铭言:
: : 上周发的公文
: : 教育部令
: : 中华民国109年2月13日
: : 台教人(二)字第1090010154B号
: : 修正“公立各级学校专任教师兼职处理原则”,除第十点第二项及第十四点第二项自中华
: : 民国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五日生效外,并自即日生效。
: : 附修正“公立各级学校专任教师兼职处理原则”
: : 部 长 潘文忠
: :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6026/ch05/type2/gov40/num13/Eg.htm
: :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6026/ch05/type2/gov40/num13/Eg.pdf
: : 公立各级学校专任教师兼职处理原则
: : 六、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至第四点第一项第四款第六目所定之出版组织兼任顾问及编辑
: : 职务者,应符合下列各款规定:
: : (一) 曾任教科图书审定委员会、课程发展委员会委员、直辖市、县(市)辅导团团员、
: : 学科中心或群科中心种子教师及研究教师,或曾协助主管教育行政机关研发补充教材或命
: : 题者。
: : (二) 不得有商业行为。
: : (三) 不得与职务、职权相牴触。
: : (四) 不得同时参与教科图书审定及学校教科图书选用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