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甲老师于进修留职停薪期间,发生结婚的事由,按解释令是不得请领,但当 甲老师回
职复职后,可用公法上的请求权,叙明理由来请领进修留停期间不 能请领的结婚补助费
吗?
A:一、有关生活津贴补助权益事项:
1.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67 年 5 月 6 日 67 局肆字第 07869 号函规定,在留职停
薪期间如发生请领生活津贴之各项补助事故时,因其既已停薪,自不宜再发
给各项补助费。
2.但依该局 94 年 5 月 2 日局给字第 0940061903 号函释,依‘公务人员留职
停薪办法’第 4 条第 2 项第 1 款至第 4 款办理留职停薪人员,其申请原因 之亲属死
亡,同意从宽发给丧葬补助。复依该局 96 年 10 月 12 日局给字第 0960063856 号函规
定,基于伦常及公平一致处理之考量,依“公务人员留职 停薪办法”第 4 条第 2 项第
1 款至第 4 款办理留职停薪人员,其非申请原因 之亲属死亡,亦得依规定申请丧葬补助
,并追溯自 96 年 1 月 1 日起发生之事 实生效。
2
内容
3.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64.03.31六四局肆字第6905号、83.12.21.八十三局给 字第 41
674 号函释,服兵役者留职停薪,仍得核予各项补助。
4.依行政院 99 年 12 月 15 日院授人给字第 0990070258 号函示,为因应少子女 化,
鼓励生育政策,公教人员于育婴留职停薪期间,得申请结婚、生育及子 女教育补助,其
中结婚及生育补助部分,自即日起发生之事实生效,子女教 育补助部分,自 99 学年度
第 2 学期起发生之事实生效。
综上:除因育婴、侍亲、配偶或子女重大伤病、依亲而留职停薪者(不含 进修),其亲属死
亡得发给葬丧补助、服兵役留职停薪者仍得核予各项补助, 及育婴留职停薪期间,得申
请结婚、生育及子女教育补助(99 学年度第 2 学 期起)外,余于留职停薪期间发生生活
津贴之各项补助事故时,均不发给补 助费。
二、留职停薪期间如选择公保退保者,如发生各项公保给付事故时,不得请领给付
有没有大大可以分享目前法规还是这样,留职停薪期间,可以申请结婚、生育及子女教育
补助等补助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