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学生骑乘电动自行车”是合法的吗?
学校的“辅导管教权”可以包含“管制学生骑乘电动自行车”吗?应该先问:管制学生骑
乘电动自行车是否限制了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
首先,由于管制学生骑乘电动自行车限制了学生在校外上下学的方式,涉及了宪法第22条
保障的: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权利,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宪法之保障。管制
学生骑乘电动自行车既然涉及“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权利”学校必须有着具体明确的法律依
据方可为之。
若无法律明文依据;或是仅有概括空白之授权规定,都未迳行允许学校管制学生骑乘电动
自行车。又依据宪法第23条,以上各条列举之自由权利,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
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综观我国法律,骑乘电动自行车的相关规定似乎只有明文法律规定如下:
“增订并修正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条文”第 72-1 条:
电动自行车于道路行驶或使用,行驶速率超过型式审验合格允许之最大行驶速率每小时二
十五公里者,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新台币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罚锾。
另,教师法第16条第6款与第17条第一项第4款虽提及教师之“辅导”与“管教”,但却无
提及“电动自行车”。此等概括规定,仅能容许细节性、技术性的管理措施,而不容许直
接限制其余人权,更不可以违反骑乘电动自行车之校规为由对学生施以惩戒。
另,国民学校法第20条之一授权地方教育主管机关订定学生奖惩规定。但多数县市尚未订
定相关规定,另一方面这样的抽象概括授权,也不符大法官所谓“具体明确授权”。要限
制学生的基本权利,必须以“防止严重妨碍教育目的之行为”做为正当目的。亦即如果学
生的行为或言论,严重地干扰了学校教育功能的实现,那么校方有权加以管制。
那么,学生上下学骑乘电动自行车,严重地干扰了学校教育功能的实现吗?
以目前之相关资料证据,难以证明“管制骑乘电动自行车”是维系学校教育功能之必要、
不可或缺的制度。直至目前,管制骑乘电动自行车除了主观会造成交通意外的感觉外,从
来没有举出任何具说服力之实证研究证明“不管制骑乘电动自行车造成教育目的无法达成
”。
鉴于管制学生上下学骑乘电动自行车事涉宪法保障的“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权利”,学校必
须负担重大举证责任以正当化任何限制措施。也就是说学校必须证明“学生上下学骑乘电
动自行车”已对于学校的“教育功能”造成不利影响,否则这样的措施无法通过比例原则
之检验,而有违宪之虞。
以上是小弟刍荛之见,若有得罪,还请海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