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教评会可以这样 "重行表决" 吗?

楼主: biostar (澎湖小云雀)   2019-12-27 06:45:55
校方召开教评会要按照教师法第14条第1项第13款解聘教职......
第一次无记名表决要解聘...表决结果未通过 2/3 门槛...否决...
第二次无记名表决要不续聘...表决结果仍未通过 2/3 门槛...还是否决...
校方宣称此时有委员提出疑义,于是校方寻遍法令,
找到内政部会议规范第 61 条:
(重行表决)出席人对表决结果,发生疑问时,
得提出权宜问题,经主席认可,重行表决,但以一次为限。
主席认定可以重行表决,然后又让家长会长私下关说各教评会委员,
使教评会委员改变投票意向,才进行第三次无记名表决要解聘...
才通过对教职的解聘处分......
但是同样是内政部会议规范的第84条有定义 "权宜问题" :
(权宜问题)对于议场偶发之紧急事件,足以影响议场全体或个人权利者,
得提出权宜问题。(例如:议场发生喧扰,妨碍出席人之听觉,
出席人得提请主席制止是。)
所以问题是要用内政部会议规范第61条来重行表决,
是否必须是因为表决过程时有发生足以干扰个人或全体权利的突发事件?
(教评会会议是封闭会议,可能有此类事件的机率极低,而且学校未说明发生何事。)
还是说此时只要有人对于表决结果有疑问,就算是 "权宜问题" ,即可重行表决?
还有如果没有发生 "权宜问题" 就发动重行表决,那此表决是否是违法无效?
那么教评会是否就要依照第一、二次无记名表决的结果做出决议?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