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年改的释宪说明会

楼主: magicdio (My Little Angles)   2018-11-22 09:42:15
昨天司法院书记处发布新闻稿,表示将在107年12月4日下午就立法委员江启臣、李鸿钧、高金素梅等38人声请解释陆海空军军官士官服役条例关于退除给与修正部分规定是否违宪案,就事实厘清部分,召开说明会。
从字面上的意思看来,说明会似乎是对人民说明。但实际上并不是如此,比较精确的说,应该是请相关人等向大法官说明,可以说是大法官在释宪过程中的调查程序。
说明会的法源依据在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13条第1项前段,该条规定:大法官解释案件,应参考制宪、修宪及立法资料,并得依请求或迳行通知声请人、关系人及有关机关说明,或为调查。
过去司法院大法官通知当事人、关系人或有关机关说明,大抵都是不公开的,除非在解释理由书或意见书中,经大法官提及之外,并无由得知。史上第一次允许旁听的说明会,应该是今年7月10日针对监察院声请党产条例是否受理的说明会,这次的军人年改则是第二次。
和前次监察院党产案说明会不同之处在于,监察院党产案举办说明会的目的在于调查是否应该予以受理,后来该案被大法官以监察院并非行使职权、适用党产条例,并不符合声请要件而不受理,当时举办说明会时,释宪案还尚未进入待审案件。
不过,这次的军人年改案,则有所不同。由立法院三分之一以上立法委员连署声请大法官解释,认为107年6月21日的修法,违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及比例原则,侵害财产权、工作权及生存权的107年度宪一字第10号释宪案,目前已经进入待审案件。
而且,这次的说明会主要的争执点是在事实的厘清,根据司法院书记处所提出的13项争点题纲,针对的是条文修正目的及理由、军人退抚基金收支及财务报告、法条文字的定义以及其他国家军人退休金制度与改革来加以厘清,可以说已经进入了宪法解释的核心。
以下是司法院书记处提出的13个争点题纲:
1.
请说明中华民国107年6月21日修正公布之陆海空军军官士官服役条例(下称系争条例)关于退除给与修正部分规定之修正理由?
2.
陆海空军军官士官服役退除给与之性质为何?其于86年1月1日陆海空军军官士官服役条例(下称86年条例)施行前后有无不同?
3.
86年条例第27条第1项规定:“军官、士官退伍除役给与,应由政府与现役人员共同拨缴费用,设立基金负责支付之,并由政府负最后支付保证责任。”其中“由政府负最后支付保证责任”意义为何?该基金之财务规划,收支是否以自给自足为目标?如原规划非以自给自足为目标,有关不足部分,原先政府系如何规划处理?又于86年1月1日至107年6月30日之间退除役者,其依86年前之年资计算之退除给与,是否由86年1月1日以后设立之退抚基金支付?
4.
请提供并说明系争条例修正前后之军人退抚基金收支及财务分析报告。
5.
请更新附表(略)“军人年改影响人数分析”,并说明退除给与受影响及不受影响各项原因所占之比例。
6.
军人年金改革与撙节国家财政支出及国家其他财政支出扩张之关联性如何?
7.
系争条例第26条第2项及其附表三有关退休所得俸率(下称替代率)上限规定之数据,理由为何?又军官、士官之最高替代率上限为不同规定之理由?
8.
系争条例第26条第4项最低保障金额(即楼地板) 以军官最低阶少尉一级本俸及专业加给总和为基准(每月约新台币38,990元),其理由为何?对原退除给与已低于楼地板者未予调整至楼地板之理由为何?
9.
系争条例之修订,或降低或提高规范对象之退除给与,其设定之理由为何?
10.
86年条例采行之退抚新制以及系争条例关于退除给与,是否均采确定提拨足额给付制?系争条例第29条第7项、第8项规定,得请求一次发还本人原缴付及政府拨缴之退抚基金费用本息,其中“息”之定义为何?
11.
依系争条例审定之每月应给付退除给与金额是否随在职人员薪水之调整而变动?或系依物价指数之变动而为升降调整?对于退休给与为楼地板或低于楼地板者,有无例外规定?
12.
系争条例第34条第1项第3款规定,就任或再任私立大学之专任教师且每月支领薪酬总额超过公务人员委任第一职等本俸最高俸额及专业加给合计数额者,停止领受退休俸或赡养金,其理由为何?教育部对于各大专院校之补助经费适用范围是否及于专任教师薪资之给付?
13.
请提供其他国家有关军人退休金制度及其改革之书面资料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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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几点几乎都跟公教年改有关
大家等著看民进党跟全教总的年改话术,
会不会被大法官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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