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如何拒绝接行政

楼主: wasiau (屏东豆浆早餐团)   2018-08-15 01:19:46
※ 引述《kimechen (风╰○-○╯云)》之铭言:
: 藉标题问一下前辈,
: 若教师聘书要约中有一条写
: "教师有应校长依规定聘请兼任导师或兼任行政职务之义务"
: 行政聘书中再写到
: "依本校教师聘约第0条,教师有兼任导师或行政职务之义务,不得拒绝"
: 请问这样是具有效力的吗?
: 还是跟母法抵触?
: 而且行政聘书还不用本人签名确认回聘,这是合法的吗?
: 另,若订立了轮替办法(未经行政会议通过),
: 却只是少部份人在轮替(简单的说就是不公平的办法),
: 在法律上是合法的吗?
: 先谢谢大家回复。
定义:聘书分领域聘书及兼职聘书
专任教师聘书-领域(或专长)聘书;
兼职(导师、行政(主任、组长、副组长)、实习辅导、补校、认辅)聘书-兼职聘书
性质:1.教师聘书要约-聘约(依据教师法、教师法施行细则、OO市公私立高级中等以下
学校聘约准则实施要点及"相关法令"规定,由学校与教师会协议订定,并经校
务会议通过)
2.聘期-初聘、续聘、长期聘任、解聘、停聘、不续聘
a学校应于二十日内书面通知,教师接到聘书应于十日内将应聘书回执送交学校
逾期仍未应聘者,学校应依教师所留之居住所地址通知教师,经通知逾十日仍
未应聘者,视同不应聘。
b教师于聘约期限届满后,不再应聘或学校不再续聘时,双方应于聘约届满前一
个月(或教师介聘前)以书面通知对方,始得为之。
3.权利义务-...(不打了,因为各校有各校玩法)
判别:先备经验-假设某校刚好没有教师会、教师刚好没入教师工会、校长刚好很有guts
刚好我是新任教师来到这校,看到了若教师聘书要约中有一条写"教师有应校长依
规定聘请兼任导师或兼任行政职务之义务"行政聘书中再写到"依本校教师聘约第0
条,教师有兼任导师或行政职务之义务,不得拒绝"!!!一切都这么刚好,怎么办?
解:这问题有点大,直接回答(是/否)有效力!(是/否)牴触母法!是不对的,答案不
是二分法就可解决。
题目拆成二部分来看
a聘约写"教师有应校长依规定聘请兼任导师或兼任行政职务之义务!
检核:1.聘约需经教师法、教师法施行细则、OO市公私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聘约
准则实施要点及"相关法令"规定-教师法、细则、公私立要点皆无此款
条文,请校长提出列此条文"相关法令"法源。(教师法-兼任导师是义务)
(提不出就代表是校长自己加的,完备方案通常是-"校务"会议)
2.聘约需经学校与教师会协议订定-某校刚好没有@@
(没有教师会就只能吞下了,完备方案通常是-筹组教师会或开会决议不
成立校内教师会)
3.并经校务会议通过-聘约右上角会有某校"经本校O年O月O日校务会议
聘书右上角会有O中人聘字第OOOOOOOOO号
小结:你说你的聘约、聘书没写这些,因为你接聘接的爽快,没打去教育局申诉
啊,谁知道你们学校怎么玩的。(电话询问还可呼咙哦,除非纸本申诉)
b行政聘书中再写到"依本校教师聘约第0条,教师有兼任导师或行政职务之义务
,不得拒绝"
检核:同上,不再赘述。(再提醒:教师法规定兼任导师是义务,其他兼职非义务)
小结:"校务"会议(不是其他名字行政、教师、全校#%会议,也不是什么教育
部、局函示)因为有其法律位阶,因此通常做为校长的完备方案,但这是
二面刃,一旦校长主持"校务"会议,通过a、b条款,代表这校长非常熟悉
聘书、聘约的成立要件,到时候有人提申诉,校长不能再说对这些要件不
熟悉!!什么意思呢?只要有人提申诉,你就把他想成性平事件,校内遇到
性平有其sop,若有人对结果不服呢?往上级反映,教育局、教育部当然
就会针对sop逐项检视,聘书、聘约同样的就要求完备程序(校务会议通过
此条文的会议记录、签到名单;成立校内教师会或校内不予成立教师会的
会议纪录、签到名单;人事发聘书的公文号;教师应聘书回执正本)一切
都只因为有人"不爽"接聘,这事若当真(抱怨、传闻、电话询问都不算数)
真的按照程序走,就是你往教育局、部去提纸本申诉,他们就得受理。谁
担得起社会上认定的米虫竟然不吃米了,一定是米带坏了米虫(误)
结论:这样的聘约、书具有效力的吗?还是跟母法抵触?
检核:校务会议有其法律位阶,若校长将完备方案程序走完-是的,有其效力、
与教师法无牴触,因为这是专属某校的聘约、聘书,经"校务"会议,亦即
校内教师、公务员甚至学生、家长代表都决议通过,你既然想进这间学校
接下领域聘书教书,就该认同某校"补强"条文,除非这条文犯法!
结语:行政(应为兼职)聘书回执未签;另,若订立了轮替办法(未经行政会议通过
),却只是少部份人在轮替(简单的说就是不公平的办法)是合法的吗?答案
一样非二分法,若是完备程序走完(尤其是有开过校务会议通过),剩下来
只剩下程序补正了(如签到单遗失啦-重签、没有应聘回执-给你签、人事
没有公文号-补开)!但你也不用那么悲观啦,看这聘书、聘约这么不爽,
既然成为校内一份子了,你也可以校务会议提出修订啊(这就很吃人品了,
ㄜ...交情啦)
总结:聘书、聘约何其重要,但教师法仅规定兼职聘书里的导师是义务不得拒绝
,因此当你觉得兼职聘书要你接导师以外的兼职,协商(威胁利诱)破局,
你可以只接导师聘书的(所以我说要是我就把行政聘书放回校长桌上无误)
但你不要傻到连领域聘书都不签应聘回执呢??根据聘期定义,那可是你自
愿放弃担任教师哦!(聘书请分清楚领域跟兼职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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