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爬文爬了很多,也上网查了请假规则,但还是有一些地方想厘清
有公文写到,延长病假如果跨学年,即便开学后有销假上班,
但销假期间不满半年又要延长病假
中间的寒暑假仍视为延长病假,寒暑假薪水会被扣除
我的状况如下:
预产期在今年11月底
由于怀孕初有点状况,住院安胎了一阵子,
昨天回诊后医生继续开证明,要我再安胎休养一个月,接暑假
算一算,这学年我的事病假35天,刚好会在6/28日用完
有三个问题想要询问跟厘清
1.如果要再请6/29日,是否即进入延长病假?
只是由于安胎原因,不扣薪扣考绩,但会扣这天的导师费
2.新的学期(107上)开始之后,如果还有状况需要安胎,
是否重新计算仍有35天事病假可用于安胎?
3.如果新学年需安胎,事病假35天用完,需进入延长病假,而离6/29又不到半年,
是否寒暑假薪水会被追讨呢?
我自己的想法:如果有误请指正>"<
1:是
2:是
3:是(?)
如果有思虑不周的地方,希望大家能够一起讨论说明,感谢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