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关于性平会与教师法第十四条一问

楼主: poemscout (哈哈)   2018-05-10 14:23:06
各位老师大家好,
最近因为写论文需要,
研究了一下法条,
有一些看不太懂的地方
(应该说我怕自己误读),
想问问看版上是否有老师可以解惑。
1. 关于性别平等教育法第九条:
......置委员五到二十一人,采任期制,校长为主任委员,其中女性委员应占委员总数二
分之一以上,并得聘具性别平等意识之教师代表、职工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及性别
平等教育相关领域之专家学者为委员。
(1)这个意思是说,一间学校最低限度就是校长加四位老师(两位或两位以上女性),性平
会就可以运作了吗?其他如家长代表就算没有也不违法?
(2)另外调查性平事件时,‘得’成立调查小组,所以没有成立也是ok的吗?
(3)以及调查小组跟性平委员的人是‘可以重叠’的?(有看到文章说没有不能重叠的规定
,因为没有找到条文,想确认一下)
2.关于教师法第十四条第四项:
教师涉有第一项第八款或第九款(就是遭性平会调查确认有性侵害性骚扰性霸凌属实且情
节重大)情形者,服务学校应于知悉之日起一个月内经教评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停聘,并静
候调查。调查属实者,由学校报主管机关核准后,予以解聘。
(1)我想请问,这个意思是说,性平会已经调查过确认属实了,然后要再开教评会,确认
先停聘,再调查,最后再解聘吗?
因为性平法是规定学校24小时内通报,三日内交由性平会处理,而这里写一个月内开教评
会,感觉是性平先开始跑的,所以对于这个‘静候调查’不太理解。
(2)性平会的调查结果仅是惩处参考依据,要停聘解聘或不续聘还是要回到教评会表决对
吗?
(3)这里指的‘经教评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停聘’,这个审议也是要符合第二项‘教评委员
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吗?
因为第二项感觉是为第十二到十四款写的,为第八款及第九款的写的第四项没有再提到教
评会停聘的审议标准,想确认一下是不是一样的。
(4)承上,如果是的话,最后的解聘也是这样投票决定,然后主管机关核准就ok了这样吗

(5)性平委员跟教评委员可以重叠吗?
会有此一问是读完法条之后想说如果这些职位都可以重叠,好像有点可怕.....
假设小校老师人数不多,这些职务都是重叠的,若有一个老师被学生及家长诬陷性骚扰,
假设该家长手腕很厉害跟该校校长很好,或是校长很怕那位家长,然后老师在学校又不小
心得罪几位委员,似乎就很容易诬陷成功了?
抱歉问题有点多,希望能得到解答。
若有实务上的经验,也欢迎分享,
感谢老师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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