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7年5月1日起补休(假)期限改于1年内补休完毕

楼主: monbulichou (小风)   2018-05-01 21:2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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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休期限】自107年5月1日起补休(假)期限改于1年内补休完毕
文:潘如梅(高雄市教育产业工会法规部主任)
107年4月27日高雄市政府通函各机关学校,有关补休期限,统一规定于1年内补休完毕,
并以“时”为计算单位,自107年5月1日生效。加班事实或其他项补休之要件事实如发生
于107年5月1日前,仍依原相关规定期限补休。
所以依上述规定,如已于107年5月1日【之前】完成请假事实者,其补休期限仍应以【六
个月内】补休完毕,不能延长为1年内。而于107年5月1日【以后】完成请假事实者,其可
以于【1年内】办理补休完毕。
另,教育局业于106年7月13日以高市教人字第10634537400号函修正之“高雄市立高级中
等以下学校教职员出勤差假管理要点”,于第七点第二项规定:“例假日经指派出席或参
加活动及会议之人员,各校应依相关规定于六个月内给予补假或适当之奖励;因故无法与
会者,应事先向学校报备,由学校指派适当人员参加。”也应配合修正了。
转贴107年4月27日高雄市政府公文
●●●107年4月27日高雄市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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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函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07年4月27日
发文字号:高市府人给字第10730372900号
主旨:行政院修正“各机关加班费支给要点”,并自107年5月1日生效乙案,转请查照。
说明:
一、依据行政院107年4月10日院授人给字第1070037347号函办理。
二、本府前依旨揭修正前规定订定“本府各机关加班费管制要点”,其中有关加班补休期
限6个月、专案加班时数每日4小时限制、简任以上人员支领主管职务加给有案者,不得另
行支给加班费、加班费编列限额规定,自本(107)年5月1日修正生效之日起停止适用。
三、又旨揭支给要点修正前第7点有关加班费限额规定业已删除,爰本府104年10月27日高
市府人给字第10431041500号函核定各机关学校加班费预算编列限额(不含中央补助款)规
定亦自同日起停止适用,并此叙明。
四、另行政院107年4月11日院授人培字第1070037508号函规定有关配合修正旨揭要点,各
机关员工各项补休期限,统一规定于1年内补休完毕,并以“时”为计算单位,自107年5
月1日生效。加班事实或其他项补休之要件事实如发生于107年5月1日前,仍依原相关规定
期限补休。
五、检附行政院2函影本、修正“各机关加班费支给要点”及修正对照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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