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join.gov.tw/policies/detail/a72423d6-3734-4f2d-9384-1af58a3920c8
预告订定“偏远地区学校校长及教师久任奖金发给办法”
第三条 偏远地区学校校长及教师久任奖金,依下列规定发给:
一、偏远地区学校:本条例施行后,同一学校合计服务满八年,表现优良者,于第八年支
给成绩考核奖金时并同给与新台币(以下同)七万元之奖金;服务满十一年,表现优良者
,于第十一年支给成绩考核奖金时并同给与十一万元之奖金。
二、特殊偏远地区学校:本条例施行后,同一学校合计服务满八年,表现优良者,于第八
年支给成绩考核奖金时并同给与十万元之奖金;服务满十一年,表现优良者,于第十一年
支给成绩考核奖金时并同给与十五万元之奖金。
三、极度偏远地区学校:本条例施行后,同一学校合计服务满八年,表现优良者,于第八
年支给成绩考核奖金时并同给与十五万元之奖金;服务满十一年,表现优良者,于第十一
年支给成绩考核奖金时并同给与二十二万元之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