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140.111.1.138/Search_Info.aspx?Sn=1764
教育部 民国99年03月30日 台人(二)字第0990041763号函
一、查98年8月14日台参字第
0980131929C号令修正发布之教师请假规则第3条第1项第4款规定:“因怀孕者,于分娩前
,给产前假8日,得分次申请,不得保留至分娩后;于分娩后,给娩假42日…娩假及流产
假应一次请毕,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数。分娩前已请毕产前假者,必要时得于分娩前先
申请部分娩假,并以21日为限。…”及第13条第2项规定:“请娩假、流产假、陪产假、
2日以上之病假及骨髓捐赠或器官捐赠假,应检具医疗机构或专科医师证明书。
但于分娩前先请之娩假,不在此限。”,揆其立法意旨,系参酌性别工作平等法第15条第
1项规定:“雇主于女性受雇者分娩前后,应使其停止工作,给予产假8星期…。”其旨在
鉴于女性受雇者个人体质不同,故仅规定“分娩前后”,不作硬性规定;另为避免教师于
分娩前过早请产假影响产后恢复所需之产假日数,有违性别工作平等法第15条第1项及宪
法第156条之母性保护精神,爰明订怀孕教师因个人体质不同,需于分娩前请产假时,应
至少保留21日于产后,以免妨碍产后恢复。
二、综上,怀孕教师于请毕产前假后,必要时得提前申请21日之部分娩假,
应不限1次请毕。惟为确保怀孕教师能充分休养以符提前请娩假之精神,并兼顾学生受教
权益,提前申请之部分娩假,每次请假应至少半日。
我个人解读是不需要医生证明 可分次请 每次至少半日,最多请到21天,若21天满了
小孩还没出生,再拿事病假请或是回去上班直到小孩生!
请法应该是先请
8天产前->21天产假->14天事病假(到这里才需医生证明还有你可能须自付代课费 不确定)
拿这条法规问问人事如何解读吧!
※ 引述《camomile (一定要幸福)》之铭言:
: 各位老师好,
: 因为预产期刚好在暑假7/13
: 跟家人讨论孕后期肚子大想要开始请假休息待产,
: 会把剩下的产前假、事病假全用上,
: 目前考虑也用提前产假,
: 1.是不是预产期往前数工作日21天呢?
: 2.如果没错等于6/14-6/29用掉产假11天,这样剩余的产假是直接从6/30接着计算,还是
: 从我真正生产那一天开始计算呢?
: 3.提前产假是否需要检附证明呢?
: 以上疑问希望有经验的老师帮忙,因为问了新来的人事……竟然搞不清楚@@
: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