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中坜区国中教室走察

楼主: Abill (白焰)   2018-04-02 23:03:54
我实在受不了了 直接回一篇吧
你一直很强调的 课余制作的教具 教材 著作财产权是属于教师的
没错 这是对的
但你一个观念却完全错误了
你拥有教具的著作财产权
不代表使用这个教具所衍伸的创作都是你的
每一次的创作 都会产生一个新的著作权
而这个新创作的著作财产权 不会因为教具的著作财产权属不同人而有不一样的归属
举个例子 你拿自制的教具 跟厂商制造的教具
一样在你授课的时候使用
你的授课内容著作权财产权归属应该不会有差异才合理
如果你觉得授课内容财产权归属属于教具的所有者
觉得用自己的教具 授课内容的著作财产权就属于自己的
同样的逻辑
用厂商的 授课内容的著作财产权就要属于厂商
这不是非常滑稽的一件事吗?
所以要就是 授课内容的著作权都属于教师
要就是 授课内容的著作权属于学校
只有这两种情况才是合理
那怎样才对呢
举个例子吧 我使用厂商的教具
厂商有该教具的著作权
他可以限制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该教具
(例如一定要买正版 几人以上必须用公播版....等等)
但是当我拿着这样教具创作的时候
(授课内容是属于语文著作)
就会产生一个新的著作权
而这个著作财产权属于谁?
基本上上课内容创作时间点应该是在上课时间没错吧?
上课时间属于上班时间应该也不用解释吧?
至于授课内容是你基于职务(老师)才去创作的应该也没问题吧?
所以才会有下面的一段话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219602&ctNode=7561&mp=1
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Ⅰ.受雇人于职务上完成之著作,以该受雇人为著作人。但契约
约定以雇用人为著作人者,从其约定。Ⅱ.依前项规定,以受雇人为著作人者,其著作财
产权归雇用人享有。但契约约定其著作财产权归受雇人享有者,从其约定。Ⅲ.前二项所
称受雇人,包括公务员。”任教于高中职以下各级学校的老师,所从事的教学工作产出的
前开演讲的“语文著作”,无疑是属于前述条文所称的“职务上完成之著作”
老师与学校间的契约约定来决定,到底谁是著作人及著作财产权人。若是没有特别约定的
情形,依据前开条文的规定,老师仅拥有著作人格权,而学校(雇用人)则拥有著作财产
权。
因此,除非是老师与学校约定著作财产权归属于老师的情形,否则,应由学校取得老师上
课内容的著作财产权。“重制”既然是属于著作财产权的一种,自然应取得学校的同意,
至于老师是否同意,则因为老师最多只有著作人格权,单纯的上课录音,应该没有构成著
作人格权的侵害问题,所以,即使未经老师的同意,学生上课时进行录音,只要取得学校
的同意,并不会有违反著作权法的问题。
=========================引用结束================================
这段就很明白告诉了 上课时间所创造出来的语音著作
除非另有约定
否则著作财产权是属于学校的
既然属于学校 那著作财产权里面再制的权利当然也属于学校
至于肖像权??? 别逗了
先不要说这个案例 影音再制的权利是在学校手中
只要非涉及私密部位 再公开的场合拍照
没有公开散布,再制及营利的前提下
你找到一个判例我们再来讨论吧!!
不知道这样还有黑人问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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