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处分】全教总告会员,检察官不起诉!

楼主: KEUnion (KEU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   2018-03-22 09:3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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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处分】全教总告会员,检察官不起诉!
●文:郑颖聪(全国教育产业总工会监事会召集人、高雄市教育产业工会副理事长)
“全国教师工会总联合会”(全教总)居然以控告会员,来回应会员对全教总年改主张的质
疑。检察官侦查终结后,予以不起诉。
彰化县薛慧盈老师是全教总地方工会“彰化县教师职业工会”的会员。
105年9月5日,薛慧盈发表标题为“全教总求官铁证?”之文章,质疑全教总及全教总副
秘书长罗德水“口口声声说要为全体教师争取权益的团体,为什么会在年金制度上如此牺
牲老师权利?9月3日游行前夕,全教总吴忠泰却在电视节目上公开希望老师们不要去参加
,究竟是为什么?争取教师权益,不是你全教总的责任吗?为什么你们会提出这么离谱的
年金制度?“多缴、少领、补缴、新基金”,甚至还拿这些口号来反打全教产?都不会不
好意思吗?其实全国老师都被蒙在鼓里。他们之所以如此讨好执政党,目的只是个“求官
?”...... 原来,这就是全教总真正的目的?宁可如此分化、洗脑、耳语;只为了无限
扩张的权力欲望?老师们的权益,难道是你们野心之下的祭品?”
对于会员质疑,全教总不但不思检讨改进,反倒以告会员来因应。全教总及罗德水,竟以
刑法第310条第2项之加重诽谤罪,控告薛慧盈。
薛慧盈每年交给“彰化县教师职业工会”的会费中,有一部分会上缴给全教总使用。结果
全教总用会员所缴的钱,聘律师来告会员。
莫非全教总会员不能对全教总提出质疑?全教总会员对全教总质疑的下场,是全教总以控
告加重诽谤罪伺候?
检察官调查后,认为薛慧盈是“身为全教总之会员,基于善意发表对自身职业工会就教师
权益保护立场之质疑言论”、“质疑系有所本”、“其质疑之目的乃着重在保护‘全国教
师’族群之行为,堪认上开文章内容系攸关‘全国教师’等族群权益之公共事务,应认与
公共利益相关。”、“并无诽谤之犯意”、“合理的以疑问句质疑身为全教总副秘书长之
告诉人罗德水的行为动机是否为‘求官’一事,亦系属就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当之评论。

因此,检察官依刑事诉讼法第 252条第10款 ,为不起诉处分。
转贴“台湾云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不起诉处分书106年度侦字第6433号”
●●●台湾云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不起诉处分书106年度侦字第6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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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云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不起诉处分书
106年度侦字第6433号
告 诉 人 全国教师工会总联合会
代 表 人 张旭政
告诉代理人 詹义豪律师 李汉中律师
告 诉 人 罗德水
被 告 薛慧盈
选任辩护人 方道枢律师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誉案件,业经侦查终结,认应为不起诉处分,兹叙述理由如下 :
一、告诉意旨略以:被告薛慧盈基于诽谤之犯意,意图散布于众,于民国105年9月5日下午
2时1分许,在其位于○○县○○镇○○路○之○号住处,以电脑连接网络,在脸书网站之
公开社团“靠北教师背骨团体”,发表标题为“全教总求官铁证?”之文章,内容指摘告
诉人全国教师工会总联合会(下称全教总)及告诉人罗德水:“口口声声说要为全体教师争
取权益的团体,为什么会在年金制度上如此牺牲老师权利?9月3日游行前夕,全教总吴忠
泰却在电视节目上公开希望老师们不要去参加,究竟是为什么?争取教师权益,不是你全
教总的责任吗?为什么你们会提出这么离谱的年金制度?“多缴、少领、补缴、新基金”
,甚至还拿这些口号来反打全教产?都不会不好意思吗?其实全国老师都被蒙在鼓里。他
们之所以如此讨好执政党,目的只是个“求官?”去年此时,他们曾经去找了当时的国民
党总统候选人洪秀柱,并推荐罗担任不分区立委。2015年11月,换柱风波后,换成朱立伦
担任总统候选人,并否决了洪秀柱所提之不分区名单。这名单上,赫见全教总罗德水的名
字。失望之下,全教总改变了风向,并自知在那时候再提不分区也是无望,只好牺牲全国
教师的权益,以换取民进党的青睐?原来,这就是全教总真正的目的?宁可如此分化、洗
脑、耳语;只为了无限扩张的权力欲望?老师们的权益,难道是你们野心之下的祭品?”
等不实之事项(下称上开文章),足以毁损告诉人全教总及罗德水之名誉及贬损其社会人
格。因认被告涉有刑法第 310条第 2项之加重诽谤罪嫌。
二、按犯罪事实应依证据认定之,无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2项定
有明文。次按告诉人之告诉,系以使被告受刑事追诉为目的,是其陈述是否与事实相符,
仍应调查其他证据以资审认;又认定不利于被告之事实,须依积极证据,苟积极证据不足
为不利于被告事实之认定时,即应为有利于被告之认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证据,最高法
院52年台上字第1300号及30年上字第816号判例可资参照。又按意图散布于众,散布文字
、图画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加重诽谤罪,刑法第310条第1项、第2
项固有明文。然同条第 3项前段亦规定,对于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该
规定系以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事项之行为人,其言论内容与事实相符者为不罚之
条件,并非谓行为人必须自行证明其言论内容确属真实,始能免于刑责。又“言论”可分
为“事实陈述”及“意见表达”,“事实”是指现在或过去的具体历程或状态,并具有可
以验证其为真伪之性质者,“意见”是主观的价值判断;事实陈述有所谓真实与否,而意
见表达系个人主观评价的表现,无所谓真实与杏,则刑法诽谤罪,系对于具体“事实”之
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方为刑法所制裁的诽谤言论,不包括意见表达。易言之
,诽谤罪之成立,行为人纵具备散布意图与诽谤故意,若所指摘或传述事实为真实,且与
公益有关者,或依其所提证据资料,有相当理由确信其为真实者,透过“真实恶意原则”
之保障,即不能以诽谤罪相绳。反之,针对可受公评之事顷,依个人价值判断而提出主观
的意见或评论,纵使尖酸刻薄,批评内容足令被批评者戚到不快或影响其名誉,透过“合
理评论原则”之保障,亦不在诽谤罪之处罚范园。
三、讯据被告薛慧盈固坦承有于前揭时、地发表上开文章之事实,惟坚词否认涉有何上开
犯行,辩称:我是全教总的会员,我主要是依据壹周刊之报导来发表的等语。经查:
(一)关于上开文章“9月3日游行前夕,全教总吴忠泰却在电视节目上公开希望老师们不要
去参加,究竟是为什么?”之部分:被告薛慧盈虽不能证明其言论“9月3日游行前夕,全
教总吴忠泰却在电视节目上公开希望老师们不要去参加,究竟是为什么?”之部分内容为
真实,但依其所提自由时报、中国时报、联合新闻网等网页之证据资料,皆有提及吴忠泰
表态不支持全教产的九三大游行,希望老师们不要上街游行等情,足认被告行有相当理由
相信此部分之上开言论为真实,故被告就此部分之上开言论并无诽谤之犯意。
(二)关于上开文章“口口声声说要为全体教师争取权益的团体,为什么会在年金制度上如
此牺牲老师权利?......争取教师权益,不是你全教总的责任吗?为什么你们会提出这么
离谱的年金制度?“多缴、少领、补缴、新基金”,甚至还拿这些口号来反打全教产?都
不会不好意思吗?”之部分:查告诉人全教总的成立宗旨及任务之一为“维护教师专业自
主权”、“保障教育劳动者权益及生活品质”等,有全教总之网页l份在卷可稽。又告诉
人全教总确有提出相关年金改革方案,此有网络新闻报导标题为“年金改革/全教总的“
补缴”方案:挺年金永续存在”之相关报导l份附卷足凭。综上,足认被告之上开质疑系
有所本,且用词多系用疑问句来质疑而已,系属就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当之评论。
(三)关于上开文章“其实全国老师都被蒙在鼓里。他们之所以如此讨好执政党,目的只是
个“求官?”去年此时,他们曾经去找了当时的国民党总统候选人洪秀柱,并推荐罗担任
不分区立委。2015年11月,换柱风波后,换成朱立伦担任总统候选人,并否决了洪秀柱所
提之不分区名单。这名单上,赫见全教总罗德水的名字。”之部分:经查,壹周刊确曾报
导标题为“朱立伦吃洪秀柱够够允推荐不分区全遭封杀”之文章记载“......党主席朱立
伦为保住朱系立委林德福在永和的位置,于11月9日访美前致电洪秀柱,希望洪不要参选
,并允诺愿给洪4个不分区推荐名额。......没想到不分区名单公布,洪秀柱推荐的人,1
个也没列名,还因此拖延洪运作回永和参选的时间,而遭批评简直是吃洪秀柱够够”,故
被告此部分之论述系有所依据,进而合理的以疑问句质疑身为全教总副秘书长之告诉人罗
德水的行为动机是否为“求官”一事,亦系属就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当之评论。
(四)关于上开文章“失望之下,全教总改变了风向,并自知在那时候再提不分区也是无望
,只好牺牲全国教师的权益,以换取民进党的青睐?原来,这就是全教总真正的目的?宁
可如此分化、洗脑、耳语;只为了无限扩张的权力欲望?老师们的权益,难道是你们野心
之下的祭品?”之部分:惟查,被告身为全教总之会员,基于善意发表对自身职业工会就
教师权益保护立场之质疑言论,亦属保护合法之利益情节之阻却违法事由。
(五)综上,足认被告有将上开文章之资讯来源大多有所本,且多系以疑问句之方式来陈述
,并非以恶意诋毁告诉人等之名誉为其唯一目的,依上揭“实际恶意”原则,当可推定被
告之言论系出于善意。又,然综观上开文章内容,兼论及“全国教师”之年金福利与权益
,其质疑之目的乃着重在保护“全国教师”族群之行为,堪认上开文章内容系攸关“全国
教师”等族群权益之公共事务,应认与公共利益相关。从而,即便被告有于前揭时、地发
表上开文章之行为,其亦与加重毁谤罪嫌之“对于诽谤之事,须为不实;及须与公共利益
无关”等要件均未相符,且亦属于对于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当之评论者之不罚事由。故
被告上开所辩,尚堪采信。从而,依“罪疑惟轻”、“有疑惟利被告”等原则,应为被告
有利之认定,是此部分并无其他积极证据以佐其说。此外,复查无其他积极证据足证被告
有何犯行,揆诸上开说明,应认其罪嫌不足。
四、依刑事诉讼法第 252条第10款为不起诉处分。
中华民国107年1月2日
告诉人如不服本处分,应于收受送达后7日内,以书状叙述理由,经原检察官向台湾高等
法院台南分院检察署检察长声请再议。本件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中华民国107年1月9日
书记官 廖于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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