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母亲为教职但患有忧郁症

楼主: shenlolz (垦丁杜兰特)   2018-01-15 05:07:05
我想请问各位先进,
我母亲担任国中教职人员,但是十几年的忧郁
症倾向所以长期至精神科复诊,但是并不会影
响工作表现,在家他总是愁眉苦脸担心学校的
中辍生,她时常早上要前往中辍学生家中将他
们载去学校,更有次把逃家住在网咖的学生载
来家里过夜,因为学生的父母都在外县市打零
工,祖母更不愿意让学生回家,若母亲申请重
大伤病卡的精神类别,是否会影响到其工作
权。例如申请之后被学校发现,然后学校召开
教评会之类的,我想这会让我母亲更加忧郁,
我稍微研究了相关资讯,但还是很多疑问,所以想请教各位先进们有相关的经验可以分享

以下是根据教师法第 14 条第七款:
教师聘任后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
聘、停聘或不续聘,经合格医师证明有精神病
尚未痊愈。
但教育部于93年又有另外函释:
一、所称“精神病”之意涵,参照精神卫生法
施行细则第2条之规定,系指器质性精神病、
精神分裂病、情感性精神病、妄想病、其他非
器质性精神病及源于儿童期之精神病性疾病。
至忧郁症依精神卫生法第三条及其施行细则第
二条规定,系属精神官能症之一种,尚非属上
开规定所称之“精神病”。(教育部 93年10月18日 台人 (三 ) 字第 0930133183号书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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