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年改事务官大刀阔斧 却偷养身旁大肥猫

楼主: chiayimayor (夢已經振動奮鬥毋通放)   2018-01-13 08:50:52
文章出处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forum/realtime/20180112/1277559/
刘一德/台联党主席
改革后的政务人员及公教人员年金法案将于今年7月1日施行。但详阅法案内容,魔鬼藏在
细节里,相较于公教人员,少部分政务人员仍获得非常特别且奇怪的优惠,不禁令人想起
过往政务人员及公教人员退休制度改变的历史。
内行人都知道,不论是国民党或陈水扁总统主政时期,都有负责或参与退休制度设计之政
务官及高阶公务员,为自己的退休利益量身打造法条,以致造成基金濒临破产,退休所得
过高,甚至肥高官瘦小吏。
为自己利益量身打造法条的手法,不外在法律适用、年资计算或所得替代率等方面动手脚
。公教人员部分,此次改革法案不管新制旧制,透过排除信赖保护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
原则及调整所得替代率方式,已彻底根除旧有病灶。政务人员部分,虽然在所得替代率方
面有所建树,将连副总统打成月退十八万元,但利用法律适用与年资计算,图利特定人的
法条却仍阴魂不散。
修法前的《政务人员退职抚卹条例》之所以称为“肥猫条款”,系因为第十三条规定:“
本条例施行前(93年1月1日前)已离职之政务人员,未申请或领受退职酬劳金者,于本条
例施行后,仍依《政务人员退职酬劳金给与条例》(93年3月29日废止)规定办理。”及
“本条例施行前(93年1月1日前)之已退职政务人员支领或兼领月退职酬劳金者,仍适用
《政务官退职酬劳金给与条例》或《政务人员退职酬劳金给与条例》(93年3月29日废止
)规定办理。”据此则,服务满二年即可领一次退职酬劳金,满十五年即可领月退职酬劳
金。且政务年资与曾任事务官之服务年资合并计算。
对照修法后的《政务人员退职抚卹条例》第十条规定:“本条例施行(107年7月1日)前
已任政务人员而于本条例施行后退职或在职死亡者,其所具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以前之年资,依下列规定办理:一、应领之退职酬劳金、支给机关及相关事项,除本
条例另有规定外,适用原《政务人员退职酬劳金给与条例》(93年3月29日废止)及其有
关法令之规定。三、具有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军、公、教人员、其他公
职人员或公营事业人员之年资,得并计未曾领取退职酬劳金、离职退费之政务人员年资,
于退职或在职死亡时,依前条规定核给退休(职、伍)金、一次给与或抚卹金。”该条文
对具有92年12月31日以前年资的政务人员仍适用早已废止的“《政务人员退职酬劳金给与
条例》”,且以前之各种年资仍得并计政务人员年资,等同换汤不换药,相较于对待一般
公教人员,实在贴心到令人难以置信。
上述情况很难不让人联想,有负责或参与退休制度设计之政务官,为自己的退休利益精心
设计。但如果是蔡总统委以年改重任的近臣涉及,则陷蔡总统于不义,事态严重。因为标
榜转型正义的蔡政府,年金改革对多数事务官大刀阔斧,自家却偷养了政务官肥猫,难怪
改革越多,民调越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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