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教产努力下,国定假日、病假教保费仍得支给

楼主: KEUnion (KEU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   2018-01-04 13: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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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费发放】在【高教产】和【全教产】努力下,教育部发文各县市政府,自107年1月
1日起,教保费及私立幼儿园导师费支给方式,比照“公立中小学教师给假期间或停聘之
职务加给支给基准”办理。
●文:郑颖聪(全国教育产业总工会监事会召集人、高雄市教育产业工会副理事长)
在【高雄市教育产业工会】(高教产)及【全国教育产业总工会】(全教产)努力下,全国各
公立幼儿园教保员引颈期盼的教保费发放规定调整,终于有了好消息。
教育部于107年1月3日发函各县市政府教育局,自107年1月1日起,教保费及私立幼儿园导
师费支给方式,比照“公立中小学教师给假期间或停聘之职务加给支给基准”办理。
未来教保员在国定假日(含劳动节)、病假、婚假、娩假、丧假、公假、补休、特别休假、
公伤假等,得支给导师费或教保费。
教保员或私立幼儿园教师请假期间执行其职务之代理人,自实际代理之“日”起支给导师
费或教保费;代理“半日”无法支给。至连续代理期间横跨星期六、日者,若约定以月薪
支付薪资者,则横跨星期六、日例假期间之导师费或教保费应照发给;若约定按日或按时
支付薪资者,则毋须发给星期六、日例假期间之导师费或教保费。
回顾【高雄市教育产业工会】及【全国教育产业总工会】争取教保员教保费国定假日(含
劳动节)、病假、婚假...仍应照发,大事记如下:
●106年8月31日,【高雄市教育产业工会】向【许智杰立委国会办公室】表示,请其向教
育部争取教保员之教保津贴属于工资,除丧假外,例假、休息日、休假、特别休假,仍应
由幼儿园照给,先前被扣掉的应予归还。
●106年12月22日,【许智杰立委国会办公室】回复【高雄市教育产业工会】表示,国教
署回复许智杰立委,教育部已经着手修法中。
●106年12月25日,【全国教育产业总工会】(全教产)发函教育部,要求公立幼儿园教保
员请假期间之教保费发放,应依劳动基准法规定办理,不得停发;副本并转知许智杰立委
、陈学圣立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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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12月25日,【许智杰立委国会办公室】回复【高雄市教育产业工会】,国教署已
经口头告知会朝【高雄市教育产业工会】建议的方向前进,请教保员静候佳音。
感谢本会顾问【许智杰立委】和【许智杰立委国会办公室】协助争取、捍卫教保员权益!
转贴107年1月3日教育部函
●●●教育部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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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07年1月3日
发文字号:台教授国字第1060150993号
速别:最速件
主旨:有关公私立幼儿园导师费及教保费支给方式调整一案,详如说明,请查照。
说明:
一、自101年起,导师费与教保费皆以津贴方式支给,如有请假情形,基于不兼领、不重
领之原则,除丧假期间免予停发外,其余给假期间尚无法支给。
二、惟“教师待遇条例”于104年6月10日修正公布后,导师费改列为职务加给性质,其适
用对象为公立及私立学校编制内专任教师,至公立幼儿园教师则得准用该条例规定;其中
有关公立幼儿园教师给假期间导师职务加给支给方式,依本部106年2月13日台教授国部字
第1060004620B号令发布之“公立中小学教师给假期间或停聘之职务加给支给基准”及本
署106年4月7日台教国署人字第1060032058号函补充说明支给。
三、援上,公立幼儿园导师职务加给支给方式调整后,与现行教保费及私立幼儿园导师费
支给方式有所差异。考量公私立幼儿园之教保员与教师工作性质相同,且过去教保费皆依
循导师费支给方式办理,基于维护教保员及私立幼儿园教师之权益,并维持导师费与教保
费发放的一致性且公私立应一体适用,爰自107年1月1日起,教保费及私立幼儿园导师费
支给方式,比照“公立中小学教师给假期间或停聘之职务加给支给基准”办理。说明如下

(一)事假及家庭照顾假每学年合计超过7日部分,不支给导师费或教保费。事假及家庭照
顾假得以时合并计算,至合计超过7日部分,需累计满1日,方能扣除是日导师费或教保费

(二)国定假日(含劳动节)、病假、婚假、娩假、丧假、公假、补休、特别休假、公伤假
等,得支给导师费或教保费。
(三)教保员或私立幼儿园教师请假期间执行其职务之代理人,自实际代理之“日”起支给
导师费或教保费;代理“半日”无法支给。至连续代理期间跨星期六、日者,若约定以月
薪支付薪资者,则横跨星期六、日例假期间之导师费或教保费应照发给;若约定按日或按
时支付薪资者,则毋需发给星期六、日例假期间之导师费或教保费。
四、按上开支给原则所衍生之额外教保费及导师费,基于劳工休假期间薪资由雇主负担之
原则,由各直辖市、县(市)政府或所辖学校(或幼儿园)自行支应,本部国教署不另予
补助。
五、案内有关私立幼儿园导师费差额及教保费支给方式之调整,本部国教署将配合修正全
国教保资讯网填报系统功能,俟修正完成后,另案函知各直辖市、县(市)政府旨揭经费
申请流程。
正本:各直辖市政府教育局及各县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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