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像每年都会看到相同的讨论 而且说法还蛮多元的
感觉每个县市或每个学校处理的方式都不太一样
在这边说说我自己的见解 不一定正确 欢迎大家理性讨论及指正喔
讨论一:在12月有代理还是代课才可以请领年终工作奖金?
一般来说 到底哪一种身分可以领年终奖金 应先认定代理教师及代课教师之身分
依“中小学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办法”之规定
定义:
代课教师:指以部分时间担任学校编制内教师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遗之课务者。
代理教师:指以全部时间担任学校编制内教师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遗之课务者。
待遇:
兼任及代课教师待遇以钟点费支给。
代理教师待遇分本薪、加给及奖金三种。
再参考
“中小学代理教师待遇支给基准”以及“公立中小学兼任及代课教师钟点费支给基准”
未满三个月之代理教师者,按实际代理之日数支给 以日计薪可以发给年终工作奖金
代课教师依实际授课节数发给 故代课教师身分是无法发给年终工作奖金的
这个部分似乎比较没有争议
讨论二:12月代理哪一种假别的代理教师才可以发给年终工作奖金?
有问题的是 有许多版友提到 要代理公假、丧假、娩假等才符合请领条件
这点我是觉得有讨论的空间 不知道依据是什么 或根据什么有这样的限制
稍微查了一下 有看到以下文字
"教师因补休、生理假、未达连续三日病假、合并七日以内事假及家庭照顾假期间,
因其应支给之代理薪给均系由请假人自理,爰其代理期间不得并入年终工作奖金
计算;支领钟点费之代课不得列入计算年终奖金 。"
但无法得知来源 不知道是不是某些县市自己的规定
就代理教师的聘任 如果12月分只代理1天 算是短期代理教师
依上述聘任办法的规定:
"中小学聘任未满三个月之代课或代理教师,得免经公开甄选及教师评审委
员会审查程序,由校长就符合第三项规定资格者聘任之。"
参考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于102年8月27日台教国署国字第1020057129号函之意旨
就算是教师自行负担代理费用 代理教师之雇主认定仍应为学校
基本上应该是由学校给付薪资 同时办理相关保险事宜
就代理教师来说 是经过学校遴聘后才来代理的 并不是请假教师个人聘请的
至于原本的教师之请假原因 只是支付代理教师薪资的来源不同而已
并不应该因此影响到代理教师的身分 而有不同之限制
只要是合于规定聘任的代理教师 应该都要受到相同的待遇及对待
我的结论:
只要12月分有担任支日薪的代理教师 是学校透过正常管道聘任的合格代理教师
就符合发给年终工作奖金的对象
届时再提供年度中其他的代理事实及证明 以计算金额
以上是我的看法~ 当然或许各县市有自己的规定 这部分我比较不清楚
若版友知道其他的相关规定或有不同见解也欢迎提出来一起讨论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