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国小钟点费案教育部报院申请同意调高

楼主: bb53211 (平凡人)   2017-11-27 23:19:08
转自全国教师工会总联合会(全教总),给关心此议题的伙伴。
https://www.facebook.com/NFTU.teacher/posts/1614675465222571
回应日期 2017-11-09
回应机关 教育部
分析说明
一、法源:
(一)中小学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办法第2条规定略以:“…二、代课教师:指以部
分时间担任学校编制内教师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遗之课务者…”;同法第9条第1项规定略
以:“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之待遇规定如下:一、兼任及代课教师待遇以钟点费支给…
”。
(二)中小学兼任及代课教师钟点费支给基准第2点规定:“二、 支给基准(中小学艺术
才能班除外):…(三) 国民小学:每节新台币(以下同)260元”。
(三)兼任及代课教师之待遇系依上开规定办理,该基准前经行政院101年8月3日院授人
给字第1010039940号函核定。
二、国民小学兼任及代课教师钟点费调整应依循之程序:
(一)全国军公教员工待遇支给要点第7点规定:“各机关学校有关员工待遇、福利、奖
金或其他给与事项,应由行政院配合年度预算通案核定实施,非经专案报院核准,绝对不
得于年度进行中自订规定先行支给”,爰国民小学钟点费之调整应报行政院核定。
(二)司法院释字第550号解释文略以,行政主管机关于草拟法律时,应与地方政府协商
,以避免有片面决策可能造成之不合理情形,并就法案实施所需财源事前妥为规划。
(三)财政收支划分法第38条之1规定:“各级政府、立法机关制 (订) 定或修正法律或
自治法规,有减少收入者,应同时筹妥替代财源;需增加财政负担者,应事先筹妥经费或
于立法时明文规定相对收入来源”。
(四)依中央对直辖市及县(市)政府补助办法,中央对直辖市及县(市)政府补助,按
地方财力级次给予不同补助比率,最高并不得超过90%,如需不受中央对直辖市及县(市
)政府补助办法第9条规定之限制,需报行政院同意。
(五)本案需邀集直辖市、县(市)政府研商,凝聚共识,筹妥财源,并完成相关行政程
序后,报行政院核定。
三、国民小学兼任及代课教师钟点费调整历程:
(一)国民小学兼任代课教师钟点费每节260元系依据教育部79年3月30日台(七九)中字
第13647号函转行政院79年3月16日台七十九人政肆字第08033号函核定。
(二)教育部前于91年8月5日拟订“中小学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钟点费支给原则”,并报
经行政院核定自91学年度起实施,其中国小兼任、代课教师钟点费由260元调高为320元。
复因县(市)政府表示财政困难,且全国教师会亦表示在未订定国小教师基本授课时数(
固定节数授课)等配套措施前,该原则之实施,将严重影响教师权益(教师请事病假自付
代课钟点费相形增加),爰经报请行政院同意自92年2月1日起暂缓实施。
(三)另教育部92年12月1日发布修正之中小学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办法第9条第2项
规定,中小学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之待遇支给标准,由教育部定之。为期依法支薪,教
育部于93年8月5日邀集中华民国全国教师会及各直辖市、县(市)政府代表开会研商订定
相关支给标准,经与会人员讨论,认为避免增加地方政府财政负担且考量现职教师权益(
请假须自付代课钟点费),决议维持国中每节360元、国小每节260元。复因应全国教师会
前揭意见(未订定国小教师基本授课时数【固定节数授课】等配套措施之疑义),教育部
101年1月20日台(四)字第1000234382C号令修正“国民中小学教师授课节数订定基准”
,采固定节数授课,国小教师可支领超时授课钟点费。
研商办理情形
一、衡平性:兼任及代课教师钟点费,高级中等学校为每节400元(每节课50分钟;每分
钟8元);国民中学为每节360元(每节课45分钟;每分钟8元);国民小学为每节260元(
每节课40分钟;每分钟6.5元)。爰此,如以高级中等以下学校不同教育阶段为考量,国
民小学兼任及代课教师之兼任及代课教师钟点费,其每分钟薪酬应比照高级中等学校及国
民中学标准,较具衡平性。
二、基本工资调整:自107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资调整为22,000元,每小时基本工资调
整为140元。校外兼任教师及代课教师如以每周20节、每节260元估算,每月薪给20,800元
(20节휲60元휴周),不足每月基本工资。
三、历年调薪幅度:79年度后,军公教已历经13次调薪,其军公教历年调薪幅度如下:
https://i.imgur.com/g5qj6ey.jpg
四、基本授课时数订定及财政补助研议:国民小学兼任及代课教师钟点费原经行政院91年
10月7日院授人给字第0910045345号函核定自91学年度(91年8月1日)起生效,惟因直辖
市、县(市)政府表示财政困难及未订定国民小学教师基本授课时数(固定节数授课)等
疑义(教师请事病假自付代课钟点费相形增加),爰经报行政院92年1月23日院授人给字
第0920001950号函同意自92年2月1日起暂缓实施。然教育部101年1月20日台国(四)字第
1000234382C号令修正“国民中小学教师授课节数订定基准”,采固定节数授课,国小教
师可支领超时授课钟点费;且教育部研议对直辖市、县(市)政府就国民小学兼任及代课
教师钟点费调增予以补助。
五、经费预估:国民小学兼任及代课教师钟点费调整,如由每小时260元调高至320元,所
需经费说明如下:
(一)直辖市、县(市)政府预算内所聘代课教师之经费部分:经估算直辖市、县(市)
政府国小普通班预算内所聘之代课教师(含员额控留及教师因公假、病假需聘任之兼任或
代课教师节数),所需提高钟点费为2亿4,398万6,400元。
(二)课税配套补助国小教师减授节数经费部分:有关教育部国教署补助直辖市、县(市
)政府国小普通班编制内教师减授节数所需提高钟点费,因系属课税配套措施一环,采全
额补助,经费需求数为4亿3,188万6,000元。
(三)总计推动本案所需经费估算为6亿7,587万2,400元。
六、国民小学兼任及代课教师钟点费调整会议:为评估国民小学兼任及代课教师钟点费调
整,教育部国教署以106年9月19日台教国署人字第1060105448号、106年9月14日台教国署
人字第1060103307号、106年9月13日台教国署人字第1060102031号及同年月日台教国署人
字第1060102644号等函请直辖市、县(市)政府协助填列“公立中小学兼任及代课教师钟
点费支给基准修正意见调查表”,并于106年10月5日邀集直辖市、县(市)政府召开研商
“国民小学兼任及代课教师钟点费调整”会议,其会议决议略以:“……(三)国民小学
兼任及代课教师钟点费调整为320元案,如中央政府逐年持续全额补助其差额(260元调增
为320元之差额),直辖市、县(市)政府一致同意调增”。

参采情形
基于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国民中学及国民小学兼任及代课教师之钟点费衡平性考量(每分
钟薪酬一致性),本案国民小学兼任及代课教师钟点费朝每节调增为320元之方向办理,
惟需筹妥财源,并完成相关行政程序,报行政院核定后实施。
后续推动规划
一、修正中小学兼任及代课教师钟点费支给基准第2点规定,国民小学每节260元调增为32
0元。
二、筹编本案补助直辖市、县(市)政府所需经费6亿7,587万2,400元,并纳入预算,俾
符合预算法等规定。
三、规划国民小学每节260元调增为320元生效日期。
四、依全国军公教待遇支给要点第7点规定,报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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