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教师过劳死 认定也看考绩?

楼主: jab1114 (^^"不告诉你...)   2017-11-23 12:07:57
https://udn.com/news/story/11311/2823700
教师过劳死 认定也看考绩?
2017-11-17 00:16联合报 记者林河名/台北报导
本报日前报导,立委发现目前法规对于公务员“过劳死”的认定,竟要求“看考绩”,近
三年考绩至少要符合“一甲二乙”,蓝绿立委都认为规定不妥。但无独有偶,教育部本月
初预告“公立学校教职员退休资遣抚卹条例施行细则”草案,也有类似规定。
配合年金改革,将在明年七月一日施行的公立学校教职员退休资遣抚卹条例,在第五十三
条规定,教职员在职因公死亡者,应办理因公抚卹,其中包括“戮力职务,积劳过度,以
致死亡”,也就是俗称的“过劳死”条款。
依教育部预告的“公立学校教职员退休资遣抚卹条例施行细则”草案第廿五条规定,本条
例所定“戮力职务”是指:一,最近三年年终考绩(核)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年列甲
等,二年列乙等以上;依公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成绩考核办法规定,一年列第四条第
一项第一款,二年列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以上;教练成绩考核一年列八十分以上,二年列
七十分以上。二,未办理考绩(核)者,应检附最近三年服务成绩优良证明文件。三,因
病连续请假者,以其开始连续请假前三年之年终考绩(核)或服务成绩证明认定之。
民进党立委黄国书表示,这样的规定,跟遭人诟病的公务员过劳死认定标准如出一辙,但
此次“公立学校教职员退休资遣抚卹条例”立法过程中,并未像现行“公务人员抚卹法”
当初加注立法理由,要求施行细则对于“戮力职务,积劳过度,以致死亡”应同时符合“
戮力职务、积劳过度、因果关系”三要件,且“戮力职务”是指最近三年年终考绩“一甲
二乙”以上等,故可推估是直接引用目前判定公务员过劳死因公死亡抚卹的认定标准。
黄国书已经去函教育部,要求修正施行细则中过于严苛的规定,排除采认考绩等要件,并
赋予遗属举证的空间,使相关判定得以回归医学专业认定,即死亡是否与劳动状态具因果
关系。
除立委要求,“台湾公务革新力量联盟(公革力)”也在网站呼吁“修掉不合理的规定吧
”,否则,难道过去考绩没拿甲,所以不会过劳死?“当然不该这样认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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