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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准备】未来针对年金改革要委托本会提出诉愿、行政诉讼、释宪之退休人员,请将
您退休当年学校给您的退休处分书(旧的退休核定公文)等相关资料找出来准备好。
●文:廖建中(高雄市教育产业工会理事长)
106年9月13日,本会干部与部分全教产地方工会理事长拜访金石法律师事务所,与林石猛
律师会谈。
林石猛律师提醒,未来打算提出诉愿、行政诉讼、释宪之退休人员,律师事务所需要当事
人提供退休当年学校给的退休处分书(旧的退休核定公文),以及未来学校会重新发给的
新的退休处分书(新的退休核定公文)等相关资料。
所以,烦请未来针对年金改革要委托本会提出诉愿、行政诉讼、释宪之退休人员,请将您
退休当年学校给您的退休处分书(旧的退休核定公文)等相关资料找出来,预先准备好。
等待未来学校发出新的退休处分书(新的退休核定公文)之后,随即可以递出相关资料提
出诉愿。
行政处分自送达时发生效力(行政程序法第110条参照),若不服行政处分,应于行政处分
送达之次日起30日内提起诉愿(诉愿法第14条参照);若未于期间内提起诉愿,则会产生确
定效力,嗣后不得再行争执。
也就是说,提出诉愿的时效,是在未来新的退休处分书(新的退休核定公文)送达之次日
起30日内,林石猛律师特别提醒,怕有些退休人员因为退休多年,届时才发现找不到当年
的退休核定公文,以致于延误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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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事件诉讼权益说明书
●法案修法进度:
目前关于教师之年金改革事件,立法院党团、立法委员、行政院分别提出公立学校教职员
退休抚卹条例草案送立法院审议,由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审议中。将来经过立法院三读通过
送总统府公布施行后,即成为有效之法律,主管机关会按照新法重行审定各退休教职员的
退休金及优惠存款,并发函予各退休教职员(即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及行政争讼之说明:
行政处分自送达时发生效力(行政程序法第110条参照),若不服行政处分,应于行政处分
送达之次日起30日内提起诉愿(诉愿法第14条参照);若未于期间内提起诉愿,则会产生确
定效力,嗣后不得再行争执。
若对于诉愿结果不服,则应于收到诉愿决定书之次日起2个月内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行
政诉讼法第106条参照),并循序经第一审(高等行政法院,为事实审)、第二审(最高行政
法院,为法律审)审理。
●释宪之说明及效力:
用尽上述的救济途径后,若认为确定终局判决所适用之法令有牴触宪法之疑义,可以声请
大法官解释(承审法官对于所适用之法令认为有牴触宪法之疑义时,亦得裁定停止诉讼,
声请大法官解释)。反之,未用尽上述的救济途径,则无从声请大法官解释。
大法官倘做成宣告法令违宪之解释,声请人可以于解释公布当日起30日内向行政法院声请
再审(行政诉讼法第273条、第276条参照);法院并依按大法官解释意旨重新修正之法律进
行审判,才能撤销原处分。(近期大法官会议释字第747、748号解释则分别于解释文中载
明:限期修法,逾期未完成修法,人民得迳依大法官解释意旨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之意旨
,倘获此类解释且立法者逾越修法期限时,则得迳依大法官解释审判撤销原处分)
基于“法律不保障在权利上睡着的人”之法谚,未对于行政处分不服循序提起诉愿、行政
诉讼,进而声请释宪者,纵情形相同或相类似,因个案处分已经确定,亦无法受大法官解
释之惠,再行提起行政争讼推翻行政处分之效力,且除非修正条文例外溯及既往,否则对
于未进行行政争讼及释宪的当事人,亦无从适用新法。
要获得大法官会议受理案件、甚至做成宣告法令违宪的解释,相当不容易,可是这是除了
透过立法院修法以外,一般民众得凭己力影响法令修改之机会,并予叙明。
金石国际法律事务所
林石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