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导师请假之新规定?

楼主: cutiellen   2017-04-25 15:53:28
在下是行政菜鸟(训育副组长)
今年二月有个新规定通过如下:
(一)教师兼任导师或担任特殊教育者,事假及家庭照顾假每学年合计超过七日部分,不发
给导
师或特殊教育职务加给。
依上述规定,教师事假及家庭照顾假合计超过七日者,其所支领之导师费差额及教学辅导
费,应依规定按日扣除。
(二)导师职务加给:
1、被代理人(教师请假者):
A事假及家庭照顾假每学年合计未超过七日部分,得支给导师职务加给。
B事假及家庭照顾假每学年合计超过七日部分,不发给导师职务加给。
C病假、婚假、娩假、丧假、公假等,得支给导师职务加给。
2、代理人(执行该职务之代理人):
A自实际代理之“日”起支给导师职务加给;代理“半日”无法支给导师职务加给。
B具“导师”身分者代理导师职务,支给1份导师职务加给。
请问按照此规定 以后导师请事假或家庭照顾假时 改由学校负责拨导师费给代理导师
(专任老师)吗?
问了人事之后 觉得不是很清楚 恳请大家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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