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教保服务人员条例协商 全教总提出建议

楼主: NFTU (全教总)   2017-03-07 11:25:53
【新闻稿】 发稿日期:2017年3月7日
教保服务人员条例协商 全教总提出建议
针对教保服务人员条例草案再度协商,本会意见如下:
一、保障教保员介聘如期进行:
原本是104年12月应三读通过的教保服务人员条例,为教保员可介聘之母法,本会认为若
本会期条例未完成三读,亦请立法院要求教育部应于今年5月启动教保员全国介聘作业,
给教保员回家的路,现在教保员若要更换工作只有辞职一途,此部份保障不足,是当初增
设教保员职位之漏洞。
二、教保员取得准教师资格已有相关权益配套:
本会认为条例草案已兼顾幼照法施行前任职幼儿园之园长、教保员之工作权益,是否能继
续任职,园所之责任远大于政府,且第九条已明订,101年前即任职的教保员取得师资职
前教育証明书可替代幼教师,且亦有114年以前皆可进修的10年缓冲期,这已是极大的工
作权益保障。因已有上述之完整配套,所以我们反对在此次修法期间再次处理教学演示或
教育实习问题,破坏过去协商之共识。
三、应以劳动检查提升教保人员之工作保障:
私立幼儿园普遍因工作条件差,造成流动率高,间接影响到托育品质,这是不争的事实。
但教育部及劳动部互认为对方才是主管机关,已让私幼教保人员成为劳动权益孤儿。以18
条而言,各级主管机关应协助教保服务人员成立各级教保人员专业组织,协助其订定工作
伦理守则,并宣导、鼓励教保服务人员依工会法组织及参与工会。这条文自幼照法移到教
保服务人员条例。幼照法通过至今5年,私幼教保人员加入工会的比例趋近于零!为何没
人加入工会?原因是园所规模小,劳方难以单独对抗资方,本会具体建议,应于18条中明
订:“针对被检举并查证属实确有违反劳动条件之园所,应实施劳动专案检查三年。”,
以保障教保人员工作权益及幼儿受教品质。
四、基本救命术应改为主管机关主动送训方式办理:
第27条规定幼教师及教保员每年皆要研习18小时,且每两年要有8小时的基本救命术及3小
时的安全教育含紧急急救演练一次,同法第38条订有罚则,未完成训练应处罚行为人,这
是十分不合理的规定。近年来,各县市基本救命术研习一位难求,并非教保人员不主动参
加研习,而是无处可以研习。基本救命术研习与其他研习不同,能具体提升第一线教保人
员之急救技能,对于减低幼儿意外伤害程度有一定之效用。本会具体建议,该基本救命术
研习应由教育主管机关主动安排送训该年度应参加人员,而非由教保服务人员自由报名。
建议27条第二项增例文字“...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主动送训该年度受训人员,
且办理相关训练、课程或演习时,幼儿园应予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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