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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年金改革委员会委员提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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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人:刘亚平
●连署人:张美英
●提案日期:105年9月26日
●案由:为有效鼓励国人生育,扭转“少子化”劣势,凡是国人有三岁以下子女,不分军
公教劳,于申请最高两年育婴假留职停薪期间,应列入在职工作年资。是否有当,提请公
决。
●提案说明:
一、现行“育婴留职停薪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育婴留职停薪期间,除劳雇双方另有
约定外,不计入工作年资计算。”
二、育婴留职停薪期间不计入工作年资,导致未来退休年龄必须延后,形同对育婴国人的
不利处分,“根本是惩罚生育!”长此以往,将严重影响国人生育意愿。
三、我国“少子化”问题日益严峻,不仅人口成长受限,劳动供给降低,因之劳动成本上
升,劳动竞争力下降;且随着纳税人口比例降低,政府税收减少,排挤社会福利支出,人
民生活水平日趋低落。“少子化”已堪称是国安危机。
四、综上,为扭转“少子化”劣势,提高生育诱因,应在制度上修改,凡是国人有三岁以
下子女,不分军公教劳,于申请最高两年育婴假留职停薪期间,应列入在职工作年资计算
,以有效鼓励国人生育。
●办法:如案由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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