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文章谢谢大家的回应
有关校外教学的钟点问题 也想在此向大家请益
以下是刚刚爬到的旧文...
※ 引述《Jacky0806 (A ZA A ZA FIGHTING)》之铭言:
: 有关教育部101年5月21日台人(三)字第1010079454号函释专任教师超时授课钟点费
: 支给疑义,业以101年5月28日府人给字第10101411
: 93号函转知各学校,惟迭有学校对该函释事项提出疑问,爰补充说明如下:
: 一、基本授课节数以外之超时授课,其钟点费之支给应以学校行事历排定之
: 上课周数,按实际超时授课节数发给,即课表排定之超时授课节数有实际授
: 课者即可支领,无涉于基本授课节数。(教育部94年11月8日台人(三)字
: 第0940144739号函及101年5月21日台人(三)字第1010079454号函)
: 二、
: 依本县国中、小教师每周授课节数编排要点排定之超时授课节数,若适逢国定例假日未
: 实际超时授课之节数及学期始(末)未满一周之超时授课节数,或学校办理校外教学参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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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活动且有实际参与活动之教师,仍得发给超时授课钟点费。【例:101年4月4日适逢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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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边想厘清的是 有跟去校外教学的老师可领超钟点费
那"留校没去的老师"呢?
是不是有所谓"有留校协助安置未参与活动学生之事实 也可以领超钟点费" 这件事情?
假如有的话 是否有公文可作为依据?
因我用google搜寻 都只有找到部分县市 而且县市是教育局函示给"国小"的内容
那国中呢? 高中呢? 是否也适用?
假如没有的话其实还满... 未满一周都可以自动补满了
没去校外教学 但有来学校办公的情况反而没得领?! 也太惨 @@
以上 烦请各位前辈解惑 不胜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