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请假期间导师及特殊教育职务加给支给说明

楼主: nari900916 (nari900916)   2016-09-13 22:29:27
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 函
地址:41341台中市雾峰区中正路738之4号
传 真:04-23326915
联络人:赖建仲
电 话:04-37061531
受文者:新北市政府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05年9月6日
发文字号:台教国署人字第1050101917号
速别: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条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无附件
主旨:重申教师待遇条例施行后,导师及特殊教育职务加给支给
案,详如说明项,请查照。
说明:
一、教育部前以105年8月4日台教授国字第1050088470号函转
行政院105年7月29日院授人给字第1050049295号函(谅达
)在案。
二、依行政院上函说明三:“公立中小学教师同时兼任主管、
导师或特殊教育职务者并支职务加给,以及兼任导师及特
殊教育职务依规定给假期间,代理人与被代理人职务加给
之计支方式等事宜,于本院核复相关支给规定前,仍依(
参照)现行本院及相关权责机关就主管职务加给、导师费
及特殊教育津贴所为之规定办理。”爰此,本署复以105
年8月29日台教国署人字第1050098982号函叙明,本案在行
政院核复相关支给规定前,仍依(参照)现行行政院及相
关权责机关就主管职务加给、导师费及特殊教育津贴所为
之规定办理。
三、以导师费支给现行规定系依教育部100年7月12日台人(三)
字第1000115719号函以,行政院73年1月19日台73人政肆
字第01941号函规定略以,导师费发给,以真正担任导师工
作支专任教师为限(1班1人)。复查教育部82年8月5日台
(82)训字第044064号函规定略以,丧假乃为家人遭逢变故
,情已可悯,基于关怀之意,导师费之支领应从宽,免予
停发。再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现称为行政院人事行政总
处)93年8月10日局给字第0930063609号函略以,基于一
职不两支及财政负担之考量,公立中小学教师兼导师依规
定给假期间,其导师费仍宜维持现行规定,由执行该职务
之代理人在不重领、不兼领原则下,自实际代理之日起支
给。据此,兼任导师之专任教师除请丧假期间得免予停发
导师费外,其他给假期间尚无法发给导师费;另导师费由
执行该职务之代理人在不重领、不兼领原则下,自实际代
理之日起支给。并叙。
正本:各直辖市及各县市政府、各国立高级中等学校、各国立国民小学、国立成功大学
附设高级工业职业进修学校
副本:本署人事室
依分层负责规定授权单位主管决行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