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请问考绩四条二

楼主: minder   2016-09-10 08:44:35
这个应该算立法上文字有问题吧
因为四条一跟四条二的法规都是“合于下列条件者”
以字面上来说就是要全中
这也就是为什么请事病假超过14天的
第四目过不了,就只能来四条二
假设一个老师只是因为身体不好常请假
其他表现都很优良
这时候他会符合
(一)按课表上课,教法优良,进度适宜,成绩卓著。
(二)训辅工作得法,效果良好。
(三)服务热诚,对校务能切实配合。
(五)品德生活良好能为学生表率。
(六)专心服务,未违反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有关兼课兼职规定。
(七)按时上下课,无旷课、旷职纪录。
(八)未受任何刑事、惩戒处分及行政惩处。但受行政惩处而于同一学年度....
等7项
但第四目过不了
接着就会开始讨论他符不符合四条二的各目
如果他表现良好
当然同时也会符合四条二的以下条件
(一)教学认真,进度适宜。
(二)对训辅工作能负责尽职。
(三)对校务之配合尚能符合要求。
(五)品德生活考核无不良纪录。
再加上第四目请假14~28天这个
代表他四条二全中,就拿四条二,也符合法规了
但照这个逻辑
我只要不请假,再怎么摆烂都不符合请假14天~28天
四条二是不是就可以没有全符合,不会被打四条二了呢?
照法规的解释的确是这样没错
但实务上怎么可能放任这样的事情发生
所以实际上的作法都是要求四条一要全中
四条二只要有中几目就可以了
比如说不符合四条一的“教法优良,进度适宜,成绩卓著”
但委员讨论后手下留情,觉得他还算“教学认真,进度适宜”
因此给个四条二
不然一般来说没有请假会弄到四条二的一定都是状况很糟
真要认真起来
给你个四条三的“教学成绩平常,勉能符合要求。”
你的考绩就GG啦
总之这是法规文字的问题加上实务上考核会不想当坏人
才会有这种奇怪的结果啦
※ 引述《Pokering (牌隐)》之铭言:
: 请问教师考绩打四条二(乙等),是否要全部项目都符合才能列为这等,
: 如果事病假合计未超过14天,可以列四条二吗?
: 有同事问人事,人事说不用全部符合,但是自己google相关规定,应该是
: 要全部符合才可以。
: 学校有位老师(不是原po本人)因故被打四条二,但他请假低于14天,申诉
: 的话成功机会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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