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小] 台北市华江国小代理教师甄选

楼主: kosaku (叮当)   2016-07-05 19:36:51
二、甄选类科及名额:
1.资讯专长代理教师 正取1名、备取2名
本职缺需俟联合甄选教师分发后确认职务,可能为代理教师
兼任资讯组长或是系统师代理教师。
2.如职务确定为代理教师兼资讯组长占悬缺。
1.如职务确定为系管师代理教师,为教育部补助之代理教师,非本市编制内代理教师,
爰未有编制内代理教师之交通费、文康活动费等。
聘期:
1.职务如确定为代理教师兼资讯组长
,聘期自105年8月1日起至106年7月31日止。
105年8月1日以后到职者,以实际到职日起聘。
1.职务如确定为系管师代理教师,聘期自105年8月22日起至106年7月21日止。105年8月
22日以后到职者,以实际到职日起聘。 一、 每人限择一类别报名。
二、报考资讯专长类代理教师,俟联合甄选教师分发后确定职务。(职务性质不同将影
响薪水及各项福利,请报名者特别注意。)
三、应试者总成绩未达录取标准时,经教师评审委员会决议,得不足额录取。
四、甄选后同学年度内本校如有新增代理教师缺额,得经教师评审委员会同意,由该类
别备取人员依序递补。
2.音乐钟点代课教师 正取1名 备取2名
代课教师,以钟点费支薪,每周约6节
1.105年8月29日起至106年6月30日止。
2.105年8月29日以后到职者,以实际到职日起聘。
三、报名日期:
(一)第1次招考:中华民国105年7月5日上午9时至12时止。
(二)第2次招考【因1招无人报名或录取不足额,办理第2次招考】:中华民国105年7月
12日上午9时至12时止。
(三)第3次招考【因2招无人报名或录取不足额,办理第3次招考】:中华民国105年7月
18日上午9时至12时止。
四、报名地点:台北市万华区华江国民小学人事室(台北市万华区环河南路2段250巷42弄
2号,电话:23064352分机171)。
五、报名方式:检同有关证件亲自或委托报名(需填列委托书),通讯报名恕不受理。
六、报名费用:新台币伍佰元整。
七、报名资格:
(一)基本资格:
1.具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第12条。
2.
(1)第1次招考:持有报考类别之教师证书且证书尚在有效期间。
(2)第2次招考:持有报考类别之教师证书且证书尚在有效期间或修毕报考类别师资职前
教育课程,取得修毕证明书者。
(3)第3次招考:持有报考类别之教师证书且证书尚在有效期间,或修毕报考类别师资职
前教育课程,取得修毕证明书者,或大学毕业者。
3.无教师法第14条各款情事及无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第31条、第33条规定情事者(倘报名时
未发现而于聘任后发觉,应予以解聘)。
4.未具双重或多重国籍之65岁以下(民国40年8月1日以后出生)中华民国国民(大陆地区
人民来台定居设籍未满10年者,不得参加甄选)。
(二)特殊资格:
1.报考体育专长类代理教师,以具备游泳教学资格,并配合学校团队发展-具篮球或扯铃
之专长者优先录用。
2.报考资讯专长类代理教师,具资讯相关背景为佳。
2.报考音乐钟点代课教师,以音乐相关系所毕业者,优先录用。
(三)合格偏远或特殊地区教师,须依当年甄选简章(含外县市)规定,于偏远地区服
务期满,并取得报考甄选类别一般地区合格教师证书。
(四)凡持国外学历证件者,需缴验驻外馆处验证学历属实之证件(含中译本)及经主
管教育行政机关认定具有报考国民小学教师之证明文件。
(五)证明文件如有伪造或不实,纵因甄选前后未能查觉而予录取,一经查证属实,录取
无效。
八、应缴验表件:【报名时请缴交下列资料A4大小之影本各1份(报名表需正本),并依
顺序排列。正本当场验毕后返还)
(一) 报名表 (自行至本校网站下载)。
(二) 国民身分证。
(三)
1.第1次招考:报考类别之教师证书。
2.第2次招考:报考类别之教师证书或职前教育课程修毕证明书。
3.第3次招考:报考类别之教师证书或职前教育课程修毕证明书或大学毕业证书。
(四) 最高学历毕业证书【凡持国外学历证件者,需缴验驻外馆处验证学历属实之证件
(含中译本)及经教育部认定具教师资格之证明文件】。
(五) 简要自传。
(六) 切结书。
(七) 自备填妥姓名、地址之回邮挂号信封乙纸(未检附者,恕不寄发成绩单)。
(八) 缴交报名费新台币伍佰元整。
下列证明文件无则免附(若检附,请依下列顺序排列,并影印成A4大小另装订成册)
(一)身心障碍手册。
(二)特殊表现证明文件。
(三)其他专长证明文件。
九、甄选方式与成绩计算:分试教(占总分50%)及口试(占总分50%)
(一)甄选方式
1.试教:试教时间约10分钟。
(1)以报名顺序为试教顺序。
(2)报考体育专长类代理教师以康轩版六上体育任一单元为范围,自订教学内容与教学
演示。(如有篮球或扯铃专长者,能以篮球或扯铃教学演示为佳)
(3)代理教师兼导师以国语翰林版二上任一课为范围,自订教学内容与教学演示。
(4)报考资讯专长类代理教师以巨岩scratch 2.0 open book任选一单元,自订教学内容
与教学演示。
(5)国小音乐钟点教师以艺文领域康轩版五上任选一音乐单元,自订教学内容与教学演
示。
2.口试:约10分钟(依教育理念、班级经营、教学知能、表达能力、仪容举止、行政管理
及偶发事件处理等评定)。
(二)成绩计算:甄试成绩相同时,以试教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凡未达录取标准者,不予
录取。
十、甄选时间与榜示:
(一)甄选报到时间:
1.第1次招考:105年7月6日上午8时20分至8时40分。
2.第2次招考:105年7月13日上午8时20分至8时40分。
3.第3次招考:105年7月19日上午8时20分至8时40分。
在本校人事室亲自报到并依报名顺序参加试教及口试,逾时15分钟报到者取消甄选资格。
(二)放榜:
1.第1次招考:105年7月6日下午6时前。
2.第2次招考:105年7月13日下午6时前。
3.第3次招考:105年7月19日下午6时前。
录取人员经本校教师评审委员会通过并陈校长核定后,于本校网站及门首公告。
十一、申请复查成绩之时间及方式:
(一)
1.第1次招考:105年7月7日上午9时至12时。
2.第2次招考:105年7月14日上午9时至12时。
3.第3次招考:105年7月20日上午9时至12时。
应考人如对复试成绩有疑义,请持身分证并填具成绩复查申请单于上开期间以书面向本校
人事室提出申请。
(二)复查手续费新台币壹佰元整。
十二、录取人员报到:
(一)时间:
1.第1次招考:105年7月8日上午9时至12时。
2.第2次招考:105年7月15日上午9时至12时。
3.第3次招考:105年7月21日上午9时至12时。
(二)地点:台北市万华区华江国民小学人事室。
(三)录取人员请携带学经历证件正本至本校办理报到手续,逾期报到以弃权论。
(四)经甄选录取者,其教师资格报请教育主管机关审查未通过者,取消其录取资格,不
得异议。
(五)报到后二星期内应缴交最近一个月内公立医院之体检合格证明书(含最近3个月内
胸部X光检查),如患有传染病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或其他妨害教学之传染病者,注销录取
资格。
十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经录取者应参加本校举办之教师专业知能研习课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之。
(二)代理教师应专任,非经学校同意不得在校外兼课、兼职。代理教师之奖惩比照专任
教师成绩考核规定办理。
(三)如遇天然灾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致甄选日程变更者,于本校网站公告。
(四)本简章自公布日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得经本校教师评审委员会研议后随时补充、
修正,并公告本校网站。
附注:
一、教育人员任用条例:
第12条:国民小学教师应具有左列资格之一:
(一)师范专科学校毕业者。
(二)师范大学、师范学院各学系、或教育学院、系毕业者。
(三)本条例施行前,依规定取得国民小学教师合格证书尚在有效期间者。
第31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为教育人员;其已任用者,应报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
核准后予以解聘或免职:
(一)曾犯内乱、外患罪,经判决确定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者。
(二)曾服公务,因贪污渎职经判决确定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者。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职处分尚未期满,或因案停止职务,其原因未消灭者。
(四)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五)受禁治产之宣告尚未撤销者。
(六)经医师证明有精神病者。
(七)行为不检有损师道,经有关机关查证属实者。
第33条: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务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为教育人员。已届应即
退休年龄者,不得任用为专任教育人员。
二、教师法第14条第1项:教师聘任后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
或不续聘:
(一) 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决确定,未获宣告缓刑。
(二) 曾服公务,因贪污渎职经有罪判决确定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
(三) 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条第一项所定之罪,经有罪判决确定。
(四)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职处分尚未期满,或因案停止职务,其原因尚
未消灭。
(五) 褫夺公权尚未复权。
(六) 受监护或辅助宣告,尚未撤销。
(七) 经合格医师证明有精神病尚未痊愈。
(八) 经学校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或依法组成之相关委员会调查确认有性侵
害行为属实。
(九) 经学校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或依法组成之相关委员会调查确认有性骚
扰或性霸凌行为,且情节重大。
(十) 知悉服务学校发生疑似校园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别平等教育法规定通
报,致再度发生校园性侵害事件;或伪造、变造、湮灭或隐匿他人所
犯校园性侵害事件之证据,经有关机关查证属实。
(十一) 伪造、变造或湮灭他人所犯校园毒品危害事件之证据,经有关机关
查证属实。
(十二) 体罚或霸凌学生,造成其身心严重侵害。
(十三) 行为违反相关法令,经有关机关查证属实。
(十四) 教学不力或不能胜任工作有具体事实;或违反聘约情节重大。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