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请问几则兼职条例的解释?

楼主: perfecthess (我爱绿茶)   2016-05-05 00:02:08
教师非常态性(非固定、经常或持续)应邀演讲或授课,且分享或发表内容未具营利目的
或商业宣传行为。
教师应政府机关(构)、学校、行政法人或非以营利为目的之事业或团体之邀请兼任职务
,仅支领交通费或出席费,且无其他对价回馈(含金钱给付、财物给付)。(例如担任非
营利团体之课辅教师、担任宗教性质团体志工等)。
教师应政府机关(构)、学校、行政法人或非以营利为目的之事业或团体之邀请担任非常
态性之工作者。(例如担任竞技比赛之裁判或评审)。
以上三条是教育部对于教师兼职定义的核述
家人(担任正式教职未兼行政)目前碰到的情况是某政府机关委托某私立大学
举办一个暑期研习营 因家人有其专长 所以有朋友想请她在暑假担任此研习营的讲师
两周约授40节课(一周约排两天半的时数) 上完即结束 但有钟点费可领(虽然不多)
请问这样的授课算是有营利性目的或是对价回馈吗? 非常态性是指多久?
寒暑假有一周兼课时数的限制吗? 因为他不想触法 校内人事又兼任经常不在没得问
所以想请教大家 若是不合法就没法答应 合法的话就想帮忙
于是就上来请教大家......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