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吃光,在这边为大家整理一下这份释字的重点
在以往的解释文里,教师只有在处分“足以教师身分或将对其身分造成重大影响”的时候
,可以在申诉的结果不满后提起行政诉讼
但这篇解释文突破了教师在特别权力关系下面几乎所有的不平等,大法官很明确的表示,
教师所有的权利受损时跟一般人民一样,都可以提起诉讼。教师不再是只有处分对“财产
”或“身分”有影响时,才能在行政体系下面的申诉程序无望时走向司法,在对学校的“
管理处分”有所不满时,也可以提起诉讼了。
这篇解释文重要的点在于它明确表示保护教师的救济程序,教师不再是依附在以往公务员
之下类推去适用可以救济的方式,而且保护的范围更广。
或许现在会有些人觉得这些释字很远,这些救济程序与自己无关,但是谁能想像突然其来
的横祸?谁能想像不可预知的抹黑污蔑呢?
我也从来没想过我的妈妈这样一位爱学生的普通国小老师,有一天也会有需要用到这些的
时候。
如果有说不对的地方欢迎指正~
(如果大家有走过这程序的经验或朋友可不可以介绍给我呢?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