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仗义声援】1050310全教产新闻稿:谴责南投县林明溱县长打压教师工会,没有劳动意
识,践踏教师尊严!
全国教育产业总工会新闻稿105.3.10
谴责南投县林明溱县长打压教师工会,没有劳动意识,践踏教师尊严
只有独裁威权的政府,才会打压异议的团体
声援南投县教育产业工会应有法定会务假
●发稿单位/新闻联络人/联络电话:
全教产理事长 黄耀南
台湾工会大联盟召集人张绪中
全国自主工联会长 阮幼婷
南投县教育产业工会因推动依法常态编班议题惹怒县府高层,自本学期开始,南投县政府
已取消南投县教育产业工会正副理事长及主要干部法定会务公假。并于日前发文给正副理
事长及主要干部所属学校,要求南投县教育产业工会办理会务应利用下班时间,除非是“
有在上班时间办理之必要”时,才可“逐案”向学校申请,经学校核准后,才可以公假办
理。
该会理事长施荣亮老师、副理事长黄建勋老师自2月15日开学后,虽已详细叙明办理会务
内容向学校提出申请,仍无法获准公假,仅能请事假办理会务。但事假有日数限制,自3
月1日起两位正副理事长被迫回学校上课,无法继续驻会办理会务。
依工会法第36条规定:“工会之理事、监事于工作时间内有办理会务之必要者,工会得与
雇主约定,由雇主给予一定时数之公假。”
且南投县教育产业工会自2011年5月1日成立以来,皆依法与县府协商,县府也都给予正副
理事长及主要干部法定之部分时间会务假。然自本学期起,因南投县教育产业工会推动依
法常态编班议题惹怒县府高层,县府开始打压工会,动作极其恶劣,此一作为明显违反工
会法第35条“不当影响、妨碍或限制工会之成立、组织或活动”及第36条“工会之理事、
监事于工作时间内有办理会务之必要者,工会得与雇主约定,由雇主给予一定时数之公假
。”依工会法第45、46条规定“雇主未依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给予公假者,处新台币二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
全教产强调,劳动人权是普世价值,主管机关与社会大众对此认知,也越来越明确。台湾
劳工工时目前已是全世界名列前茅的国家,教师为使教育政策更能贴近教学实务现场的情
况,常提出许多具有建设性的主张,也多能反映问题、解决问题。但南投县林明溱县长却
要工会干部平日白天工作,晚上加班处理工会会务,不但没有法治概念,连基本的劳动人
权观念都没有!这样的血汗意识,不应是一位县长应有之作为。全教产呼吁南投县林明溱
县长应督促县府教育处,立即依法改正,给予南投县教育产业工会正副理事长及主要干部
法定会务公假。同时吁请劳动部实际了解此案后,对于南投县长及县府恶意打压工会的不
当作为进行裁罚,以维劳动人权。
全教产并呼吁各工会团体一起声援南投县教育产业工会,谴责南投县林明溱县长打压教师
工会。
●声援团体:全国自主工联、台湾工会大联盟…陆续联系中
工会法部分条文
第 35 条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权之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于劳工组织工会、加入工会、参加工会活动或担任工会职务,而拒
绝雇用、解雇、降调、减薪或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二、对于劳工或求职者以不加入工会或担任工会职务为雇用条件。
三、对于劳工提出团体协商之要求或参与团体协商相关事务,而拒绝雇用
、解雇、降调、减薪或为其他不利之待遇。
四、对于劳工参与或支持争议行为,而解雇、降调、减薪或为其他不利之
待遇。
五、不当影响、妨碍或限制工会之成立、组织或活动。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权之人,为前项规定所为之解雇、降调或减薪者
,无效。
第 36 条
工会之理事、监事于工作时间内有办理会务之必要者,工会得与雇主约定
,由雇主给予一定时数之公假。
企业工会与雇主间无前项之约定者,其理事长得以半日或全日,其他理事
或监事得于每月五十小时之范围内,请公假办理会务。
企业工会理事、监事担任全国性工会联合组织理事长,其与雇主无第一项
之约定者,得以半日或全日请公假办理会务。
第 45 条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权之人违反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经依劳资争
议处理法裁决决定者,由中央主管机关处雇主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
以下罚锾。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权之人违反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三款或
第四款规定,未依前项裁决决定书所定期限为一定之行为或不行为者,由
中央主管机关处雇主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权之人违反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二款或第五款规
定,未依第一项裁决决定书所定期限为一定之行为或不行为者,由中央主
管机关处雇主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得令其限期改正;
届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连续处罚。
第 46 条
雇主未依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给予公假者,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