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善尽教师组织责任 积极保障学生权益

楼主: NFTU (全教总)   2014-11-13 14:21:06
【转贴】宜兰县教师职业工会 新闻稿2014.11.11
善尽教师组织责任 积极保障学生权益
有关宜兰县部分家长于宜兰孔庙召开记者会以“孔子在哭泣! 家长在怒吼!”为题,批
评本会依团体协约法及劳资争议处理法对宜兰县8所学校提起不当劳动行为裁决,本会回
应说明如下:
1.本会依工会法成立于100年5月1日,教师组工会是联合国《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赋予人民的基本权利。经过近2年的时间本会于102年
4月8日依团体协约法对38所学校提起团体协商之请求。本会理解校长对于劳动三法并不熟
稔,对照其他县市的进度,宜兰县较慢启动,校长们应已做好准备,并无“冒然启动协商
”的情形。
2.本会提出团体协约之后,双方直到8月才召开程序会议,已超过法定期限的2个月,考量
劳资关系和谐发展,本会并未就此提出任何劳资争议行为。之后,因宜兰县政府教育处及
宜兰县中小学校长协会拒绝接受学校之委托,双方代表历经12次协商,就52条达成22条决
议共识,其余条文因权责问题,暂予保留。本会请各校将达成共识决议部份依法送县府核
可,然各学校迟迟无动作。本会因此向县府提出劳资争议调解,经3次调解会议达成调解
方案,“1.对于两造争执事项,请双方继续协商。2.建议教育处成立专案小组,对于团体
协约协商之争议内容事项,协调劳资双方继续协商。”。
3.县府由副县长召集由教育处、劳工处、校长协会代表、家长团体代表及本会代表于103
年9月5日召开第1次会议,会中作成决议:“……过去协商过程中程序不完备之处,请双
方不再追究,尔后再进行之协商程序须依相关规定办理。……三、针对已协商完成之条文
,请各校于一周内(9/12前)召开会议进行确认,厘清已协商完成条文为19条或22条。或其
他各条内容事项。四、请宜兰县教师职业工会于二周内(9/19前)邀请各校召开第13次协商
会议,确认劳资双方已完成协商之条文后,各校再进行后续报府核可程序。……本府有责
任于学校报请本府核可时,对各项条文内容做好把关,请家长团体放心。”
4.然经召开第13次及第14次协商会议之后,除3所学校同意进行核可外,其余学校仍不愿
依专案小组决议办理,甚至于会中主张推翻之前的协商结果。为降低对于各校校务运作之
影响,本会采取最节省时间及程序的劳资争议处理,经会员代表大会授权向8所严重违反
“诚实信用”原则之学校,提起不当劳动行为裁决。
5.积极保障学生学习权是教师工会重要的核心价值,本会已经公开宣示很多次,团体协约
中只要有影响学生学习权益的条文,经提出合法、合理的举证说明,即使协商通过本会都
愿意删除。返校备课天数,因目前各校没有明确的备课计画,返校服务没有实质必要,事
实上老师于寒暑假返校备课时间远多于现行规定,如果学校尚有其他需要,团约三年谈一
次还是可以修改。交通导护症结点在校长要老师进行交通管制,例如:举旗、吹哨、挡车
、控灯,这已违反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在台湾已发生教师担任导护而使教室内学生发生危
险或造成交通事故案例,最后却是由教师独自面对处理;教师工作时间则是如县府规定,
若需要加班,须先经主管同意,补休则以不影响课务,学校与公务机关不同。小型学校兼
办行政工作,这是非常不合理的状况,小校只有6班,教育处所要求的公文、考评、计画
却与60班大校一样,造成老师忙于处理行政而非教学,严重影响学生学习权益。
6.从马总统宣示落实两公约到林县长重视劳动人权的幸福政策,本会以身教实践民主教育
。本会提出“不适任教师处理作业自治条例”(草案)获得县长的支持、率全国之先通过教
师伦理规范、本会会务干部带头进行教学翻转、本会就各项公共议题积极发声……都是希
望建立更完善的教育环境。团约当然有需全国一致性的内容,但也有是教育处或各校权责
,实际情况是教育处及各校皆不愿意依法承担起应有权责。所以本会只能提出裁决,为了
维护学生学习权,所有教育合作伙伴,特别是校长不更应该以理性、法治、民主的程序,
就所争议内容进行讨论与厘清,家长们难道希望自己的孩子,将来是处于主管说了就算的
职场吗?因为提出异议就是破坏组织和谐?教师若是能处于尊重专业、民主沟通的工作环
境,才能积极维护学生的学习权。企盼宜兰各教育团体能携手合作,降低对立冲突,消弭
歧见,共为学生学习权益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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